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開展2025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滬環評〔2025〕23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
環境監測中心、市環境執法總隊、市減污降碳中心:
為強化排污許可證后管理,督促排污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持續推進排污許可提質增效,根據生態環境部《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施方案》《上海市排污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等要求,我局決定開展2025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檢查工作。現將有關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一)執行報告提交及時性檢查
對持有排污許可證的全部排污單位(以下簡稱持證單位)2024年度執行報告(以下簡稱年報)、2025年季度/月度執行報告(以下簡稱季報/月報)的提交及時性開展檢查,督促持證單位依法按時提交執行報告,實現提交率100%。
(二)執行報告內容規范性審核
對全部市管持證單位以及各區不少于25%的持證單位年報內容開展規范性審核,其中,各區的審核范圍應覆蓋轄區內屠宰及肉類加工135、生物藥品制品制造276、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311-314、電力生產441、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462、汽車、摩托車等修理與維護811等6個典型行業和2024年度市局抽查發現問題的全部持證單位,推進落實問題整改閉環,推動執行報告內容完整、數據準確。
生態環境部提出其他執行報告檢查任務和要求的,應按要求推進落實。
二、檢查方式
本次檢查應加強統籌,可融合自行監測監督檢查、專項執法檢查等相關任務,采取市區分工檢查與市級抽查相結合、線上排查與線下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協同開展。
市區兩級生態環境局、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和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應對需要提交執行報告的持證單位進行梳理,按照本通知要求組織對其年報和季報/月報開展檢查并督促整改閉環。我局將按照區域全覆蓋且聚焦典型行業的原則,對區級生態環境部門的執行報告檢查及整改閉環情況開展抽查。
執行報告檢查以線上排查為基礎,通過調閱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數據,對提交及時性和內容規范性開展檢查;對線上排查存疑的執行報告,應通過補充材料、現場核實等方式進一步開展核查。同時應主要依托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綜合監管系統(以下簡稱固定源監管系統),實施進展調度、結果報送、抽查復核、信息反饋、線索移交等工作。
三、職責分工
我局負責統籌組織推進全市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檢查工作,并按要求向生態環境部上報全市執行報告檢查結果。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監管的職責分工,對各自監管范圍內持證單位的執行報告開展檢查;排污許可監管、監測、執法和技術支撐部門應按照“三監聯動”工作機制和職責分工,協同推進執行報告檢查和相關問題整改。
市減污降碳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市管持證單位執行報告檢查和對各區檢查情況的抽查工作,并具體負責執行報告提交及時性的線上排查以及除自行監測和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以外內容的規范性審核,對各區檢查工作進行跟蹤調度。市環境監測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市管持證單位執行報告自行監測和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相關內容的規范性審核,并對各區相關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市環境執法總隊負責開展市管持證單位執行報告提交情況的執法檢查,并結合年度執法工作計劃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開展報告內容真實性檢查,重點檢查執行報告中產品產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自行監測和污染排放等弄虛作假行為,同時結合監管部門和監測部門移交的違法行為線索,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實際分工開展區管持證單位的執行報告檢查工作。
四、時間安排
(一)市區分工檢查
各區、各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對照《上海市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審核要點(2025年版)》(附件1),按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執行報告檢查。
年報方面,各區、各單位按職責于今年3月底前完成年報提交及時性檢查,6月底前完成內容規范性檢查,并編制檢查報告報送我局(附件2、3)。
季報/月報方面,各區、各單位應于今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10月、11月月報及時性和完整性檢查,于4月、7月、10月底前分別完成上一季度季報/月報提交及時性和完整性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于次月底前報送我局。
(二)市級抽查
市減污降碳中心組織對各區上報的檢查結果開展抽查,并于8月底前將抽查結果報送我局。
(三)問題整改
各區、各單位對照執行報告檢查和市局抽查發現的問題,按照即知即改的原則,及時督促相關持證單位落實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核,于9月底前形成整改報告并上報。市環境執法總隊于10月底前將執行報告檢查情況和相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報送我局。
五、檢查內容
(一)提交及時性
主要審核持證單位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頻次和時限要求提交執行報告。原則上,年報應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季報/月報應于下一周期首月15日前提交。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調整2024年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報送時間的公告》,為切實服務企業發展,火電行業2024年統一信息報表年報報送時間延長至2025年1月底,其余行業年報報送時間延長至2025年2月底。
(二)內容規范性
主要審核持證單位年報內容的完整性和合規性。
一是完整性。主要審核執行報告是否按照相關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要求填寫完整,包括持證單位基本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自行監測情況、實際排放情況及達標判定分析等內容。
二是合規性。主要審核執行報告內容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有關規定,包括產排污等環節變動情況的合規性、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的合規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等內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
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督促排污單位及時規范提交執行報告及問題整改工作已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和區生態環境局綜合履職情況評價。各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目標,細化責任分工,完善工作機制,提高工作質量,切實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
(二)強化“三監聯動”,落實整改閉環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問題臺賬,結合自行監測監督檢查等工作,根據發現問題性質分類實行整改銷號,加強幫扶指導和執法督促,及時完成整改閉環。檢查和整改工作應充分依托信息化平臺,強化市區聯動和部門協同,針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監管和監測部門應及時移交執法部門,執法部門應依法進行查處,“發現一起、移交一起、查處一起”。
(三)加強工作調度,及時報送結果
請各區、各單位加強工作調度,全面掌握工作進展,按節點完成任務目標,充分依托固定源監管系統,將加蓋公章的檢查結果、整改情況、處罰情況等內容通過固定源監管系統報送我局。我局將定期調度工作進展,對檢查工作推進滯后和整改不到位的地區,視情組織現場幫扶,并對有關情況進行通報。
七、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市生態環境局環評處 萬帆,電話:23115648;
市減污降碳中心 吳少林,電話:24011572。
電子郵箱:allyn530@aliyun.com
附件:1. 上海市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審核要點(2025年版)
2. ××區2025年執行報告檢查及整改情況報告(參考樣式)
3.××單位2025年執行報告檢查情況報告(參考樣式)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2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上海市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審核要點
(2025年版)
根據國家《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施方案》和《上海市排污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結合各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許可證技術規范)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制定本審核要點。
火電行業按照生態環境部相關工作要求,分類開展統一信息報表的審核工作。其中,排污許可數據參照本審核要點實施,生態環境統計數據參照《生態環境統計技術規范 排放源統計》(HJ 772)另行實施。
一、及時性審核
結合許可證技術規范和《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HJ 944),審核持證單位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頻次和時限要求提交執行報告。
(一)年度執行報告
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調整2024年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報送時間的公告》,火電行業2024年統一信息報表年報報送時間延長至2025年1月底,其余行業年報報送時間延長至2025年2月底。
(二)月度/季度執行報告
排污許可證月度/季度執行報告(以下簡稱季報/月報)一般應于自然年每月/季度下一個月15日前提交。持證時間不足十天的,無需提交當月月報;持證時間不足一個月的,無需提交當季季報。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月報和四季度的季報可并入當季季報和當年年報,無需單獨提交。
二、完整性審核
主要對執行報告中以下十一項內容在報告周期內的信息填報完整性進行審核。對于年報,第(一)至第(八)項為必查內容,第(九)至第(十一)項為選查內容。對于季報,應審核第(二)和第(六)項內容。對于月報,應審核第(六)項內容。
(一)排污許可執行情況匯總表
應完整填報基本信息、產排污節點、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工業固體廢物自行貯存/利用/處置設施等內容的變化情況。若上述內容存在變化情況的,還應提交相應支撐材料(如營業執照、現場照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文件等),且變化情況與支撐材料保持一致。
(二)企業基本信息表
應完整填報運行時間、主要產品產量、原輔料用量、能源消耗量、全年生產負荷和取排水信息等內容。當主要產品產量或主要原輔材料用量超出許可證載明產能或用量時,還應提交相關情況說明。
(三)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表
1. 廢水、廢氣污染防治設施
應完整填報廢水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時間、處理量、處理效率,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時間、運行效率等內容。當處理設施涉及藥劑使用、污水回用時,還應填報藥劑使用量和污水回用率等內容。
若污染防治設施發生過停運或異常運行情況(含設備維護、設備故障等),則應完整填報“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匯總表”,包括停運(異常)情況的類型、時段、故障設施、故障原因、采取的應對措施等信息,上述信息應與企業臺賬或異常情況上報記錄等材料保持一致。排污許可證對停運(異常)時段有監測要求的,還應完整填報該時段內各污染因子的排放濃度。未填報該表的,應在本章小結中明確污染防治設施不存在異常情況。
2. 工業固體廢物自行儲存/利用/處置設施
對于已根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試行)》(HJ 1200-2021)補充完善了排污許可證中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的持證單位,應完整填報“自行儲存/利用/處置設施合規情況說明表”。當存在超能力、超種類、超期貯存或其它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防控技術要求的情況時,應在本章小結中說明具體情況和原因,涉及環保手續的,還應在小結中補充環保手續情況。
(四)自行監測情況
應對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完整填報自行監測落實情況。填報的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速率等數據應與提交的監測報告、臺賬記錄等一致,原則上也應與“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的數據保持一致。
1. 有組織排放
應完整填報正常工況下各廢氣(水)排放口的有效監測數據數量、濃度(速率)監測結果、超標數量、超標率、超標原因等內容,并提交與實際排放量計算相關的監測報告。其中,超標率數據應與“有組織廢氣(廢水)污染物超標時段小時(日)均值報表”中的對應信息相匹配。
若存在非正常工況或特殊時段,應至少完整填報相關排放口編號、該時段污染物排放種類等信息。當排污許可證對該時段有自行監測要求時,還應完整填報相關監測信息,填報要求與正常工況下的排放口監測要求一致。
2. 無組織排放
應對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完整填報無組織廢氣的監測點位(設施)、監測時間、監測結果、超標原因等內容。
若排污許可證載明了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包括采樣)等無組織排放源管控要求,還應在本章小結中填報無組織排放源的控制情況。
對于造船等尚不具備收集或者消除污染物排放條件的無組織排放,應在本章小結中填報所采取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如源頭削減、過程控制等)。
3. 工業噪聲排放
對于已根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噪聲》(HJ 1301-2023)補充完善了排污許可證中工業噪聲排放信息的持證單位,應完整填報“噪聲監測結果統計表”,主要包括各噪聲監測點位置、數量、監測日期、監測結果、是否達標、超標原因等內容。暫未完成工業噪聲補充填報的持證單位,可在“自行監測情況”的小結中填寫上述內容。
(五)臺賬管理信息
持證單位應完整填報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的落實情況。若在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表中填報了污染防治設施停運或異常運行情況,還應提交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時段的臺賬記錄。
(六)實際排放情況
1. 有組織排放
應完整填報正常工況下廢氣(水)主要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并提交具體計算過程和依據材料。
若在非正常工況或特殊時段有相關監測數據,應在本章小結或“特殊時段廢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中填報實際排放量,并提交具體計算過程和依據材料。
2. 無組織排放
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了揮發性有機物的六類無組織排放源: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包括采樣);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和調和損失;有機液體裝載揮發損失;廢水集輸、儲存、處理處置過程逸散;
冷卻塔和循環水冷卻系統釋放;延遲焦化裝置切焦過程(石化行業),應在本章小結中填報其實際排放量,并提交詳細計算過程和依據。
對于造船等尚不具備收集或者消除污染物排放條件的無組織排放情形,當企業落實排污許可證明確的相關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如源頭削減、過程控制等)后,可計算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量。
3. 超標排放
當存在超標排放時,應完整填報超標時段、生產設施、排放口、污染物種類、實際排放濃度、超標原因等信息,相關信息應與填報的自行監測超標數據對應。其中,廢氣超標時段應逐小時填報,廢水超標時段應逐日填報。
(七)信息公開情況
持證單位應完整填報信息公開的落實情況。
(八)附件
持證單位應上傳自行監測布點圖(監測點位標注完整,如實反映實際監測點位布設位置),以及第(一)至第(七)項內容中明確需提交的相關情況說明、監測報告、實際排放量計算過程和依據等材料。
(九)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
持證單位應在本章小結中填報企業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和運行情況,包括內部環境管理體系的設置、人員保障、設施配備、企業環境保護規劃、相關規章制度的建設和實施情況、相關責任的落實情況等。
(十)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
持證單位應在本章小結中填報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應急預案、清潔生產等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上述第(一)至第(十)項中未能包含的內容,在本章小結中進行填報。
若持證單位存在實施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合一”的建設項目,應按本市規定在本章小結中填報項目建設進展、施工期環保措施落實情況、信息公開等環評要求內容。其中,對于現有工程和已投產(含調試)的建設內容,應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完整填報執行報告;對于尚未投產的建設內容,無需填報運營期相關內容。
若持證單位涉及停產,應在本章小結中填報停產情況,相關信息應與停產管理申報情況一致。其中,全年停產的,完成停產管理申報后僅需填報“停產說明”。
三、合規性審核
重點審核執行報告中持證單位產排污等環節變動情況的合規性、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的合規性、以及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等內容。
(一)產排污等環節變動情況的合規性
報告周期內存在主要產品產量或主要原輔材料用量超許可證載明產能或用量、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調整、以及工業固體廢物的自行貯存/利用/處置設施規模、種類、去向變化等情形的,應根據變化發生階段分別對照國家重大變動清單和本市《<建設項目環評分類管理名錄>上海市實施細化規定》,審核其變動內容是否與提交的相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文件、建設項目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說明等材料相符。
(二)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的合規性
1. 排放濃度
(1)監測數據有效性。持證單位提供的監測數據應符合國家環境監測相關標準技術規范要求。其中,自動監測數據應由滿足《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建設、聯網、運維和管理有關規定》(滬環規〔2022〕4號)要求且正常運行的自動監測設備提供;廢氣污染物監測數據應滿足《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的數據有效性要求;廢水污染物監測數據應滿足《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HJ 356)的數據有效性要求。手工監測數據應由具備符合規范要求監測質量體系的持證單位或國家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的檢測機構提供(有CMA計量認證標志)。執法監測數據由生態環境監測部門提供。
(2)達標情況。正常工況下,廢氣(水)自動監測數據滿足相關排放標準或許可排放濃度要求即為達標,手工監測數據滿足許可排放濃度要求即為達標。若排放標準另有規定的,應按其要求判定。非正常工況時,持證單位應針對超標情況提供合理說明。
2. 實際排放量
(1)計算原則。原則上應以實際監測結果計算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涉及VOCs六類無組織排放源的,還應按照《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滬環保總〔2016〕62號)、《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石化等5個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試行)的通知》(滬環保防〔2016〕36號)和《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通用計算方法(試行)的通知》(滬環保總〔2017〕70號)等文件計算無組織排放量。
(2)數據選取順序。用于核算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的監測數據應按照自動監測數據>執法監測數據>自行監測手工監測數據的原則選取。
(3)自動監測數據應用。廢氣(水)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應先按符合監測規范的有效自動監測數據中每個時間段濃度乘以流量的方法得出各個時間段的排放量,再采用累加法進行核算。若在線數據有缺失的,缺失數據應按照HJ 75、HJ 356規定的方法進行補充。缺失時段超過25%的,自動監測數據不能作為核算實際排放量的依據。
(4)手工監測數據應用。一是廢氣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應按照每次手工監測時段內每小時污染物的實測平均排放濃度乘以平均煙氣量和運行時間的方法進行核算,當監測時段內有多組監測數據時應加權平均。二是廢水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有累計
流量計時,應按照廢水流量加權平均濃度乘以年累計廢水流量的方式進行核算;無廢水流量監測時,可按許可證載明的廢水排放量乘以污染物實測平均排放濃度的方式進行核算。
(5)其他情形。一是超標時段的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應按超標時段內污染物的實測平均濃度乘以煙氣量(廢水量)和超標時間的方法進行核算。二是實際生產時間超過許可證載明時間時,應按實際生產時間核算實際排放量。三是污染物未檢出時,該時段內的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無需計算。四是持證單位報告周期內未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的,按產污系數法或物料衡算法核算實際排放量。鼓勵持證單位如實計算開停工、檢維修、事故排放等情況的實際排放量。
(6)排放量合規情況。逐個將廢氣(水)污染因子的全廠實際排放量與其許可排放量進行對比,審核報告周期內的實際排放量是否滿足排污許可證要求。其中,廢氣污染因子應分別計算有組織源項和無組織源項的實際排放量。
(三)環境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
1. 自行監測要求
結合《關于印發2020年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幫扶指導方案的通知》(環辦監測函〔2020〕388號)等審核持證單位的自行監測落實情況,重點審核在線監測設施是否及時安裝、手工監測頻次是否滿足要求等內容。
(1)自動監測設備。通過有效監測數據數量等信息,審核持證單位是否按照《關于印發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建設、聯網、運維和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聯網和備案。
(2)手工監測。通過有效監測數據數量等信息,審核各污染因子的手工監測頻次是否滿足許可證的監測頻次要求。
(3)無組織控制。涉及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的,審核其泄漏檢測和修復是否滿足許可證相關要求。
2. 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要求
(1)運行時間。對照執行報告周期內各生產單元實際生產時間,對污染治理設施(含脫硫、脫硝、除塵設施等)的運行時間進行審核。原則上,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時間應大于其對應產污單元的實際生產時間。
(2)去除效率。若排污許可證載明了污染治理設施的去除效率要求,應結合相關監測數據,審核污染治理設施的實際去除效率是否滿足許可證要求。
(3)異常情況下的控制措施。審核污染治理設施異常情況時采取的應對措施是否滿足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附件2
××區2025年執行報告檢查及整改情況報告(參考樣式)
一、總體完成情況
本區應提交2024年度執行報告的持證單位共計××家,按期提交××家;應提交2025年一季度執行報告的持證單位共計××家,按期提交××家,完整提交××家;應提交2025年二季度執行報告的持證單位共計××家,按期提交××家,完整提交××家;應提交2025年三季度執行報告的持證單位共計××家,按期提交××家,完整提交××家;并簡述應提交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月度執行報告的持證單位,月報及時性和完整性審核情況(可附表)。
本區應開展2024年度執行報告內容規范性審核的持證單位共計××家。
二、工作開展情況
(描述主要做法和經驗,包括組織領導、工作機制、宣傳培訓、幫扶指導等)
三、執行報告檢查情況
(一)總體情形分析
1. 總體情況
2024年度執行報告內容規范性至少存在一項問題的排污單位共計××家,問題率為××%。主要問題集中在……
2. 原因分析
本次規范性審核發現錯誤率較高主要有以下××方面原因:……。
(對于出現頻率較高的問題,應詳細分析造成原因)
3. 問題企業處理及整改情況
(該部分為整改報告內容)
對執行報告提交及時性存在問題的排污單位,已采取……等措施(如責令整改等)。對執行報告內容規范性存在問題的排污單位,已采取……等措施(如退回企業進行修改、移交執法部門采取各類處罰措施等)。目前,已完成整改××家,整改完成率××%。對于未完成整改的問題主要包括……(分析未完成整改原因)。
(二)典型案例
(提出不少于一個典型案例,分析相關情況)
(三)工作建議
(結合實際工作開展情況,提出合理建議)
四、下一步工作計劃
(結合實際工作開展情況,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
附件3
××單位2025年執行報告檢查情況報告
(參考樣式)
一、總體完成情況
市減污降碳中心:簡述市管持證單位年報提交及時性和除自行監測和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以外內容規范性審核情況;2025年一、二、三季度季報及時性和完整性的審核情況;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月報及時性和完整性的審核情況(可附表)。概述對各區上報的檢查結果的抽查情況。
市環境監測中心:簡述市管持證單位年報自行監測和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相關內容規范性審核情況,以及對各區相關檢查工作指導情況。
市環境執法總隊:簡述市管持證單位執行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檢查情況,以及相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二、工作開展情況
(描述主要做法和經驗,包括組織領導、工作機制、宣傳培訓、幫扶指導等)
三、執行報告檢查情況
(一)總體情況分析
1. 總體情況
市減污降碳中心:定量描述市管持證單位年報、季報提交及時性和除自行監測和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以外內容的規范性審核主要問題;定量描述對各區上報的檢查結果抽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市環境監測中心:定量描述市管持證單位年報自行監測和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相關內容規范性審核主要問題。
市環境執法總隊:定量描述市管持證單位執行報告真實性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2. 原因分析
(分析相關問題的形成原因)
3. 問題企業處理及整改情況
(該部分為整改報告內容)
(分析相關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包括采取的措施、整改完成率、相關違法線索移交和相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
(二)典型案例
(提出不少于一個典型案例,分析相關情況)
(三)工作建議
(結合實際工作開展情況,提出合理建議)
四、下一步工作計劃
(結合實際工作開展情況,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