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健全生態
環境監測和評價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生態環境部組織起草了《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條例》分為七個章節,共45條,分別為總則、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監測數據質量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重點建立了生態環境監測點位管理、污染源監測管理、監測數據質量保障、監測機構監督管理等制度。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綠會法工委”)對《草案》的意見征集工作高度重視,經認真研究,提出了三條總體建議和十五條具體建議。
現將綠會法工委的建議分享如下:
總體建議:
第一,建議增加關于“第三方監測服務的”相關規定。
目前,第三方監測服務是比較普遍的,市場領域很大。在企業沒有自行監測能力的情況下,通常委托第三方監測。建議在“第三條第三款”增加相關規定,并在第一章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即“鼓勵第三方開展監測服務、提高監測服務水平,建設有序的高水平監測”。建議在第二十條中也增加相關規定。
第二,有關監測資質的問題。
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也需要具備相應監測資質。而監測資質需要經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認可。只有這樣,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獲取的數據才可以作為污染物排放量計算依據。但是,《草案》中對這方面的內容并未做明確規定。
第三,建議將污染源監測分為固定污染源監測和移動污染源監測。
借鑒空氣污染源包括固定污染源和流動污染源,建議將污染源監測分為固定污染源監測和移動污染源監測,并分別作出規定。
具體修改建議:
1
第一章 第一條
原文內容:為了加強生態環境監測管理,規范生態環境監測活動,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支撐,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
修改后內容:為了加強生態環境監測管理,規范生態環境監測活動,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支撐,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修改理由:因為《草案》是行政法規,所以,應該寫明制定本《草案》所依據的上位法。
2
第一章 第三條第二款
原文內容: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是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了實施生態環境管理和決策,對各類生態環境要素及相關因子進行監視、測定、分析,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以及預測其變化趨勢的活動。
修改后內容: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是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了實施生態環境管理和決策,對各類生態環境要素及相關因子進行監控、測定、分析,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以及預測其變化趨勢的活動。
修改理由:建議把“監視”改為“監控”。
因為“監視”通常由人工進行;而“監控”則是指通過技術手段。
3
第一章 第六條第一款
原文內容:生態環境監測應當堅持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提高監測數據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修改后內容:生態環境監測應當堅持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提高監測數據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修改理由:對監測數據負責,除了真實、準確,還應包括“完整”。
4
第一章 第十條
原文內容:國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匯交和集成共享 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資源的管理、開發、共享與應用。
修改后內容:國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匯交和集成共享、信息公開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資源的管理、開發、共享、公開與應用。
修改理由:建議增加信息公開內容,加強社會公眾參與。
5
第一章 總則
修改后內容:建議增加一條關于“鼓勵新聞媒體監督和社會組織參與生態環境監測的條款”。
修改理由:新聞媒體監督和社會組織參與是完善生態環境監測的必要手段,建議建立一個開放、公平的參與機制,讓參與者有渠道、有平臺、有抓手積極參與。
6
第二章 第十二條第二款
原文內容: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規劃本級地方生態環境質 量監測站(點)設置,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設立、調整和撤銷本級地方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
修改后內容: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規劃本級地方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設立、調整和撤銷本級地方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示。
修改理由:監測站(點)的設置除了備案,還應向社會公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
7
第二章 第十五條第二款
原文內容: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發布的信息中涉及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內容的,應當與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協商一致,或者采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發布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修改后內容: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發布的信息中涉及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內容的,應當書面征詢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意見,或者采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發布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修改理由:“協商一致”修改為“書面征詢……的意見”。因為“協商一致”有些不妥,給人一種數據造假的感覺。
8
第二章 第十五條第三款
原文內容: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發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修改后內容:建議刪除此款。
修改理由:本款中“違法”如何界定?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發布虛假信息已有相關的規定的情況下,建議刪除此條款。
9
第三章 第二十條第二款
原文內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污染源監測。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不一致的,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集的監測數據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修改后內容:建議找出不一致的原因,先解決問題。
修改理由:首先,本條款與第一款相矛盾。
其次,出現不一致的情況,應當重新檢測,找出原因,然后再決定采用哪一個。
10
第四章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原文內容: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應當符合生態環境監測規范和標準要求。
修改后內容: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應當符合生態環境監測資質、規范和標準要求。
修改理由:建議增加“資質”的要求,監測資質是首要條件。
11
第四章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原文內容:排污單位發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
修改后內容:建議明確報告的責任主體。
修改理由:目前自動監測設備是由第三方進行運營。但是報告的主體是誰?是排污單位還是第三方運營單位。
12
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
原文內容: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制度,開展自行監測的排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監測數據質量控制制度并有效運行,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修改后內容: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制度,開展自行監測的排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監測數據質量控制制度并有效運行,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修改理由:同3,第六條第一款的建議。對監測數據負責,除了真實、準確,還應包括“完整性”。
13
第四章 第二十五條
原文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
(三)通過不正常運行或者破壞監測設備及輔助設施、不正當修改監測儀器及設備參數、使用軟硬件作弊工具等手段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
修改后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
(三)通過不正常運行或者破壞監測設備及輔助設施、修改監測儀器及設備參數、使用軟硬件作弊工具等手段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
修改理由:建議刪除“不正當”。
“不正當”如何界定?
14
第四章 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原文內容:委托單位對監測機構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修改后內容:建議數據質量的責任由監測機構承擔。
修改理由:誰出的數據誰負責。委托單位只是負有監督、督促的義務。
15
第五章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原文內容: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建立全國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平臺,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修改后內容: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采取措施完善全國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平臺,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修改理由:目前已經有全國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平臺。在監督管理方面,建議在目前的基礎上采取措施完善。
原標題:生態環境部就《生態環境監測條例》征求意見,綠會法工委提多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