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福建省水資源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現就《條例》的出臺背景和內容進行解讀。
一、《條例》出臺的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地方自行制定具有用益物權性質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不符合物權法定原則,與上位法相抵觸。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開展“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地方性法規集中清理的工作部署,我省組織開展涉及“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的地方性法規專項清理工作,對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及時予以修改、廢止,切實維護國家法治統一。經過清理,《福建省水資源條例》存在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地方,需要進行修改。
二、《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貫徹落實民法典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要求,修改與民法典物權法定原則不一致的內容。一是刪除“水能資源的開發使用權年限及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具體制定”的內容(第三十條)。二是刪除“建立水權交易平臺,水權交易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等內容(第三十五條)。
(二)關于落實機構改革精神
機構改革后,水行政部門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的職責已整合到生態環境部門,為此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確水功能區劃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和有關部門劃定,并向社會公告(第十一條)。二是明確水環境質量不達標的水功能區由生態環境部門實施更加嚴格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措施(第十六條)。
(三)關于進一步加強水資源保護、節約、管理
一是明確農村自備集中式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制定保護措施,并向社會公告實施(第二十條)。二是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下水取水總量和水位控制指標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年度取水計劃(第二十三條);對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的劃定作出具體規定(第二十四條)。三是增加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的內容(第二十六條)。四是強化全省水資源的宏觀調配,對生活、生產經營、生態環境等用水進行統籌配置(第三十三條);明確對水資源實行統一調度,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和糧食生產合理用水(第三十四條)。五是增加推動社會公眾掌握節水方法、養成節水習慣和促進水循環分類使用等內容(第八條、第三十六條)。
原標題:《福建省水資源條例修正案》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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