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廈門市出臺了大件垃圾管理辦法,提出,大件垃圾投放點設置形式、面積和容量應滿足相關規定及大件垃圾暫存需求,條件允許的場所應在用地紅線范圍內因地制宜規范設置相對固定的大件垃圾投放點;條件不具備的場所應設置臨時投放點或共用投放點。投放點應設置與周邊環境相融合的圍擋和明顯的標志標牌,并提示注意事項。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大件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廈府辦規〔2023〕1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
《廈門市大件垃圾管理辦法》已經第5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2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大件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大件垃圾管理,促進經濟循環發展,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過5千克或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長度超過1米、整體性強,需要拆解處理的廢舊生活和辦公器具。
第三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全市大件垃圾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大件垃圾管理工作并做好行業發展規劃。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負責具體指導、考核和監督全市大件垃圾管理工作。
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大件垃圾管理及相關處理設施規劃建設等工作。區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組織本轄區內大件垃圾收運、處理及日常管理、指導、考核和監督等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大件垃圾投放點的規劃與監管,合理統籌轄區資源,做好宣傳引導,指導設置大件垃圾投放點。
商務部門負責協調大件垃圾處理企業與回收企業進行資源再利用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資源規劃、建設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大件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區負責轄區內大件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等管理工作,可依法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管理,并通過電話預約和網絡預約等方式促進大件垃圾收集線上平臺與線下物流實體相結合,提高大件垃圾收集效率和管理水平。
大件垃圾的收運處理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第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設置大件垃圾投放點。
大件垃圾投放點設置形式、面積和容量應滿足相關規定及大件垃圾暫存需求,條件允許的場所應在用地紅線范圍內因地制宜規范設置相對固定的大件垃圾投放點;條件不具備的場所應設置臨時投放點或共用投放點。投放點應設置與周邊環境相融合的圍擋和明顯的標志標牌,并提示注意事項。
第六條 各區應充分利用各類宣傳渠道,廣泛發布大件垃圾預約回收信息,明確預約主體和回收方式,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轄區內大件垃圾處理企業地址、聯系電話等。
大件垃圾處理企業應開通大件垃圾回收預約渠道,鼓勵通過預約將大件垃圾自行送至處理企業。
第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或大件垃圾產生者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投放大件垃圾:
(一)將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點;
(二)將大件垃圾運送至大件垃圾處理企業;
(三)通過電話或網絡預約,由大件垃圾收運企業上門回收。
第八條 禁止在指定的大件垃圾投放點之外拋棄、堆放大件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責任區內有隨意投放大件垃圾的,應予以勸阻,并責成其轉移至大件垃圾投放點;勸阻無效的,應及時告知所在區域行政執法部門。
第九條 從事大件垃圾收運的企業應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備大件垃圾收運能力,合理安排收集運輸路線和時間,健全收運規范,預約后2日內完成收運;
(二)大件垃圾收運車輛應完好、整潔、防散落,并噴涂標識;運輸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主動接受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的執法檢查,并嚴禁混合收運其他類別的垃圾;
(三)建立大件垃圾收集、運輸臺賬,按照要求報送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四)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針對大件垃圾驟增等突發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第十條 從事大件垃圾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得任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處理大件垃圾。
第十一條 鼓勵搭建大件垃圾二次流通平臺,對大件垃圾進行再使用;大件垃圾處理企業可將有利用價值的舊家具進行登記陳列,供有需要的居民或單位使用。
無法再使用的大件垃圾依法予以拆解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二條 從事大件垃圾處理的企業應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定設置室內、室外消防系統,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等規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二)按照規定接收大件垃圾,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大件垃圾進行計量,并將大件垃圾的名稱、來源、重量或數量、去向等信息進行登記,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存檔備查;
(三)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按照規定對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三條 大件垃圾處理企業可配套建設參觀、宣教設施,為社會公眾設立開放接待日,并主動公布大件垃圾處理動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將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納入監督考評體系,對大件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進行檢查考評。
第十五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大件垃圾的監督檢查,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對大件垃圾管理的舉報、投訴應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