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全文
章 總則
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鄉村環境,推進宜居鄉村建設,倡導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城市建成區以外的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包括家園清潔、田園清潔、水源清潔等活動。
家園清潔是指對鄉村街道、村莊公共區域、住宅庭院、房前屋后等進行的清潔活動;田園清潔是指對鄉村道路、田間通道、基本農田等進行的清潔活動;水源清潔是指對鄉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生活污水處理等進行的清潔活動。
第三條 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預防為主、因地制宜、保護和治理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環境質量負責,加強對家園清潔、田園清潔、水源清潔工作的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商務、衛生計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召集村民會議,制定和完善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方面的村規民約,具體組織村民開展家園清潔、田園清潔、水源清潔等鄉村清潔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政府公共財政為主導的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經費多元化投入機制,將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建立持續穩定的資金投入增長機制,加強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入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促進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中經營性服務項目的市場化,為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方面的宣傳教育,普及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參與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活動的意識和能力,鼓勵環境保護社會組織參與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
鼓勵和支持各類新聞媒體、村民和其他組織對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進行公益宣傳、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減少對鄉村環境造成污染、破壞;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本級的鄉村環境整治規劃和方案。鄉村環境整治規劃應當與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禁止將國家明令禁止的嚴重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向鄉村轉移。
禁止違反有關規定將城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等向指定場所以外的鄉村地區轉移、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區域傾倒、填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應當加強鄉村環境質量監測工作,按照規定的職責對鄉村環境質量和污染源進行動態監測,并向社會公開監測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規劃、建設、農業、林業、水利、衛生計生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巡查機制,組織人員對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采取執法檢查、質詢、詢問、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對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監督。
第十三條 本省實行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目標責任制,將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目標責任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設立并公布舉報信箱、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及時查處影響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行為。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和治理鄉村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