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山東瑤安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技術文章>>擅自關閉氣體報警器,被調查!
在企業日常生產中,安全設備猶如散布在各處的警戒“哨兵",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保護著生產環境安全運行。但有企業卻將“哨兵"繳械,關閉氣體報警器等報警裝置,人為制造了監測空白,使泄漏風險完quan失控,掐斷了最后的預警生命線,由此埋下“隱形zha彈"!
可燃氣體探測器是否需要定期檢定?
可燃氣體探測器應當定期進行檢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可燃氣體探測器屬于安全設備,應當定期檢測。《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JJG693-2011)第5.5條進一步明確,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的檢定周期一般不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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