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生態環境部第一次明確釋放信號。
3月26日,生態環境部舉行3月例行新聞發布會,生態
環境監測司司長蔣火華表示,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數據造假,當前問題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排污單位。未來,環境部將全力推進生態環境監測條例出臺,依法壓實排污單位、第三方監測機構等各自法律責任,讓法律“長出牙齒”。
事實上,去年12月,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已經開始征求意見。其中規定,一旦出現數據造假問題,不光監測機構要受處罰,排污單位也要受處罰。
1 當前造假問題的主要矛盾,在排污單位
生態環境部例行新聞發布會,向來是每個司局輪流作答,這一次輪到了生態環境監測司。
在3月26日的新聞發布會上,有媒體問起了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數據造假——請問環境部在打擊監測數據造假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如何進一步加強監管,確保我們的監測數據是真實可信的?
對此,蔣火華表示,對監測數據質量問題,生態環境部始終高度重視。數據質量是監測工作的“生命線”,一條虛假的數據,比沒有數據更可怕!因此,環境部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始終“零容忍”,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決不姑息,決不搞下不為例。
隨后,蔣火華進一步指出了當前問題的癥結。他表示,當前造假問題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排污單位。在自動監測方面,主要是一些排污單位為逃避監管,伙同或指使設備運維方造假。而在手工監測方面,主要則是在排污單位暗示、默許下,一些第三方監測機構為搶占市場或節省成本而造假。
印象中,這應該是環境部第一次把矛盾直接對準了排污單位。而在此前的歷次表態中,環境部大多強調的是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的責任。事實上,類似的觀點一直都有。“環保圈”網友就曾說過,第三方根本就不愿意造假,但企業是客戶,誰出錢誰說了算。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內蒙古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總工程師路全忠也建議,要加大對第三方機構造假的打擊力度,同時作為“得利方”的委托方也應受相應處罰。路全忠調研發現,去年在內蒙古發生的第三方
環保服務機構造假案例約有150件,已涉及市場中的大多數第三方機構。他曾經詢問造假機構人員,以后還造假嗎?對方表示:“我不造假活不了,被處罰后還是要造假。”
為什么會出現這一狀況?根本原因是在委托方。一些委托方壓低價格,只為買一份“達標報告”甚至“假報告”。而第三方機構“我不做別人做”,為了生存就只能造假了。
這些原因,最終形成了“得利的是委托方,處罰的是第三方”的局面。因此,路全忠建議,在加大對第三方機構造假打擊力度的同時,還應根據造假情況,將相關得利方納入處罰范圍。
2 排污單位指使監測機構造假,與監測機構同罪
面對這一現象,生態環境部打算怎么辦?
蔣火華表示,下一步,他們將從制度、管理、技術、隊伍四個方面發力,加快遏制并扭轉監測造假態勢。其中,第一項措施就是“強法治”。要全力推進生態環境監測條例出臺,依法壓實排污單位、第三方監測機構等各自法律責任,讓法律“長出牙齒”。
看得出來,生態環境部的辦法之一,就是通過出臺法律,壓實排污企業的責任。
未來,生態環境監測條例會如何壓實排污單位的責任?從去年公布的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中就能略窺一斑。
2024年12月19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開始對這份條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排污單位要求、指使、暗示其委托的監測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影響、干擾監測結果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第一款又是如何規定的?它的內容是:
排污單位或者監測機構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或者停業整頓,對從事生態環境檢驗檢測活動的監測機構可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檢驗檢測資質認定證書。
簡單理解,排污單位要求、指使、暗示監測機構造假的,與監測機構同罪。這樣一來,也就是壓實了排污單位的法律責任,不再出現“得利的是委托方,處罰的是第三方”的結果了。
未來,這份生態環境監測條例何時才能發布?蔣火華表示,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的征求意見中,環境部收到了來自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檢驗檢測機構、科研機構、法律專家及社會公眾等反饋意見近400條。
這些意見,很多都十分具有建設性,環境部進行了逐一梳理、認真分析、充分吸納。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積極配合司法部做好立法調研、論證等工作,力爭推動條例早日與大家見面。
原標題:打擊第三方監測數據造假,排污企業也要承擔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