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陽市商務局發布《貴陽市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12月11日前。
下面是原文↓
貴陽市商務局關于公開征求《貴陽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促進再生資源規范化、規模化、清潔化利用,大幅提升全社會資源循環利用效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貴陽市商務局草擬了《貴陽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按程序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4年12月11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附件:貴陽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
貴陽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促進再生資源規范化、規模化、清潔化利用,大幅提升全社會資源循環利用效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貴陽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第三條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
廢玻璃以及垃圾分揀后可回收物等。
第四條 貴陽貴安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及回收利用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再生資源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結合本市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編制全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規劃。
第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要與城鄉生活垃圾設施布局有機融合,形成各方配合、城鄉協同、全面推進的格局。
第八條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分揀、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因地制宜規范建設。鼓勵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建設管理規范》(SB/T 10719-2012)的標準建設再生資源回收點,鼓勵按照《再生資源綠色分揀中心建設管理規范》(SB/T10720—2021)的標準建設再生資源綠色分揀中心。
第九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要求,結合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預留建設回收點所需場地。
已建成并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的要求,落實回收點所需場地;不能安排回收點所需場地的,所在居委會應當和業主委員會協商,設立流動回收點,由周邊回收點或中轉站派人定點定時回收再生資源。
已建成但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所在居委會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的要求,落實回收點所需場地。
城市主要商業區,由所屬轄區的鎮(街道)按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安排建設回收點所需場地,和商鋪協商,設立流動回收點。
第十條 各區(縣、市、開發區)要根據貴陽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規劃建設一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綜合型分揀中心。
第三章 回收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其選址、規模、場地建設、設施配備等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規劃及國家有關建設規范及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其經營范圍應當符合登記機關公布的經營項目分類標準。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市場監管部門核準市場主體注冊登記后,通過“雙告知”的方式將相關信息推送至同級相關部門。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市場主體登記事項的自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經營管理制度(含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等相關制度)、回收價格表、監督電話等懸掛或者擺放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利用回收網絡信息平臺,采用網絡預約、電話預約等方式,合理安排流動車輛上門服務,實現回收車輛、回收人員與回收網絡信息平臺智能對接。
對城鄉居民生活類來源的再生資源,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進行回收。
對國家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來源的再生資源,由政府特許經營者與國家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通過義務回收、協議回收、定期回收等方式進行回收,盡可能實現國有資產(資源)的規范化管理和高效循環利用。
對民營企業和其他非國有社會經濟組織來源的再生資源,鼓勵政府特許經營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智能回收、協議回收等方式參與回收。
第十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收集、分揀、處理、儲存、運輸再生資源的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火源、電源安全管理,按照有關要求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和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二)從事高風險作業(如氧切割、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和高空作業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應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使用的特種設備應辦理使用登記,經檢驗合格且在檢驗有效期內,作業人員須持證上崗;
(四)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并按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聲、粉塵、污水、異味等污染;
(五)及時清運回收物品和保持周邊環境衛生整潔,不得非法占道、亂堆放、亂張貼、亂拉掛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經營;
(六)對分揀出來不可回收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園林綠化垃圾要按規定進行收運處置,對于分揀出來不可回收的工業固體廢物,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規定進行處置,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
(七)從事再生資源運輸的機動車和駕駛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安全要求,確保使用的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不得使用拼裝、報廢機動車及燈光信號、制動、安全防護等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機動車,且運輸過程中應當通過捆扎、覆蓋、圍擋等方式,保持車輛整潔,不得沿途遺撒、飄落載運物品;
(八)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環境保護、市容環衛、治安管理、交通運輸等規定和回收經營規范。
第十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擾亂市場秩序,禁止下列行為:
(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虛假信息;
(二)欺行霸市,強買強賣,以操縱市場為目的,合伙哄抬或壓低再生資源的價格;
(三)其他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及其容器,以及其他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國家規定的歷史文物;
(五)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六)標有“秘密”“機密”“絕密”字樣的國家秘密載體和辦公自動化設備(包括標有“秘密”“機密”“絕密”字樣的文件、資料、書刊、圖紙、光盤、U盤、磁盤、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上述規定禁止回收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屬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市級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市場監管制度和體系,整合全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市場資源,統籌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實現再生資源規模化、規范化、產業化、專業化經營,促進本市綠色低碳循環發展。
第二十條 市商務局是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擬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引導、規范和扶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指導行業組織規范運營。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法律法規、政府授權,依據執法權限,對再生資源回收相關的城市管理方面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特許經營模式發展政策,組織實施相關典型模式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積極爭取國家及省市資金支持。
市公安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包括對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安全生產監管、打擊非法處置固體廢物違法行為等;負責協助市生態環境局監管對于環境違法行為,以及維護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正常秩序。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審批回收體系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市住建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辦理再生資源“點站場”建設項目建設用地手續,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項目納入城市空間發展規劃,保障貴陽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規劃用地。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制定出臺再生資源相關地方標準。負責指導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過程的監督管理,負責再生資源行業專項整治。依法查處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無照經營行為及其他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及再生資源特許經營有關規定的行為。
市稅務局負責落實國家相關再生資源稅收優惠政策,監管再生資源交易過程中的“資金流、物流、票據流”合規性,落實國家“反向開票”政策。
市科技局負責制定相關的科技政策和規劃,推動技術創新,支持和指導再生資源技術的研發、應用及科技成果轉化。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過程中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安全生產監督以及隱患排查和整治。
市國資委負責指導和監管下屬的國有企業參與再生資源的回收、處理和利用。
市工信局負責推動再生資源加工利用產業集聚化發展,提高再生資源加工利用技術水平,加大再生資源先進加工利用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力度,推動現有再生資源加工利用項目提質改造。
市人社局負責指導再生資源職業技能培訓,實施再生資源從業人員持證上崗。
交通管理部門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車輛配備、通行區域、上路時段等合理路權的保障措施。
市保密局支持特許經營單位辦理涉密載體回收處置資質。
第二十一條 屬地政府承擔本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管理責任,不斷規范和促進本地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
第二十二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做好行業統計、調研及培訓,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研究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及特許經營模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地方標準和回收規范,推廣特許經營方式,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不符合貴陽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規劃以及不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或者國家有關建設規范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予以整改。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市綜合執法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