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件為群眾舉報提供線索發現的一起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違法犯罪案件。該案同時啟動了舉報獎勵和生態損害賠償機制,是人民群眾、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多方合作共同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24年5月14日,接群眾報警,杭州市生態環境局錢塘分局執法人員前往杭州市錢塘區臨江街道外十工段舉報點位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處傾倒有7個塑料噸桶,桶內均裝有不同數量的黑色液體,且部分桶內液體溢流至周邊地面。執法人員委托相關單位對塑料噸桶、地面溢流液體、以及相關沾染物(污染土壤等)進行了清理裝車、轉運暫存。上述裝有黑色液體的噸桶經稱重共計5.26噸,沾染物7.2噸。經檢測,噸桶內黑色液體含有石油溶劑成分。
經查明,上述黑色液體系錢塘區某公司沖壓工序產生的廢沖壓液、廢液壓油(黑色),用于降溫、潤滑。該單位臨時保潔人員將該廢液交由個體廢品回收人員于某處理,于某委托貨車司機宋某運至臨江街道外十工段處傾倒,有部分液體泄露至周邊地面。群眾發現該噸桶后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
依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 5085.6-2007)、《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2019)等相關標準規定,經檢測認定上述噸桶內液體為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09油/水、烴/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二項:“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的規定,上述行為涉嫌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罪,杭州市生態環境局錢塘分局于2024年7月17日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7月19日,錢塘區分局對涉案4人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根據《杭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相關規定,錢塘分局也將持續跟進對舉報人舉報獎勵的落實。同時,該案已同步啟動生態損害賠償機制。
案件啟示
充分發揮群眾力量獲取案件線索。危險廢物非法傾倒處多為偏僻隱蔽區域,想要精準發現、鎖定違法線索,必須充分挖掘群眾舉報這座“富礦”,引導社會公眾關注和參與環境保護。目前,杭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已建立環境違法舉報獎勵機制,鼓勵公眾采用電話、信函、網絡等方式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處后,即對舉報行為實施獎勵。同時持續加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宣傳力度,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機制,鼓勵公眾參與環境監督,凝聚社會力量,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監管水平。
充分發揮行刑銜接司法聯動優勢。在該案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和公安部門高度配合、通力協作,積極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協同效能,取樣檢測、污染物屬性和數量確認、犯罪嫌疑人鎖定等環節同步推進。本案及時啟動司法聯動機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嚴厲打擊了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達到“查處一個、教育一片、震懾一方”的示范引領效果,進而提高公眾環保意識,加強社會警示作用。
充分踐行“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理念。本案及時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積極推進“一案雙查”,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嵌入日常執法過程,加大線索篩查力度,創新損害賠償方式。同時,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政策宣傳,切實強化企業“誰污染誰擔責、誰損害誰賠償”的責任意識,助力企業提升環境管理績效。
資料|錢塘分局
原標題:嚴厲打擊!非法傾倒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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