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茂名生態環境局印發了《茂名市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指引》,進一步規范全市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增強環境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全文如下↓↓↓
茂名市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
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指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全市環境應急管理工作實際,特制訂本指引。
一、編制目的
為做好我市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規范環境應急預案編制、評審、備案、實施等各環節重點管理要求,提高各單位環境風險防控水平,推動落實企業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守好突發環境事件第一道防線,保障我市生態環境安全。
二、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茂名市轄區內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技術服務機構、茂名市環境應急專家庫專家、受理備案的生態環境部門等從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評審、備案、實施等環節的規范管理工作。
三、操作指引
(一)依法依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備案工作
1.企業是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評審、備案、實施的責任主體,對環境應急預案結論承擔主要責任,接受委托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2.符合《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指導性意見)》(以下簡稱《名錄》)范圍內的行業企業,均需組織編制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生態環境部門備案。鼓勵《名錄》外存在一定環境風險的企業根據實際產廢排污情況編制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并備案。
3.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
(1)基本要求。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是能夠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單位,堅持客觀、公正、科學、誠信的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環境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2)具備專業技術能力。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擁有開展環境風險評估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開展環境風險評估技術能力,有能力預測突發環境事件情景、最不利影響的范圍和程度,并確定企業風險等級等,有能力編制或指導企業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文本。
(3)組織與管理體系健全。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技術質量控制和檔案等管理體系,確保環境應急預案質量,并對相關檔案進行歸檔。
(二)不斷提高環境應急預案質量和可操作性
1.企業可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企業如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應在環境應急預案封面注明技術支撐機構名稱,編制工作組的組長仍為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企業相關人員全程參與。
2.避免模板化編制環境應急預案,針對不同風險不同類型的企業,可采取不同的預案表現形式,對于環境風險等級較高的,應采取1綜合+N專項+若干現場預案組成,對于一般環境風險企業,可采取1專項+若干現場預案形式,落實差異化的表現形式,側重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具體可參照《廣東省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
3.預案編制過程中,預案編制單位應熟練掌握環境應急預案體系法律法規規范要求,參照《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指南(試行)》,梳理排查企業存在的環境安全問題或隱患,提出整改措施與建議,分別列入短期、中期和長期整改計劃督促企業持續改進,詳細制定各項環境風險防控措施。
4.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應參照《廣東省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要求,最終形成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編制說明、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表)等文本。重點要求如下:
(1)預案編制說明。簡要介紹預案編制的背景依據、編制過程、上一版預案的執行和演練情況、預案評審情況以及編制機構情況,篇幅控制在3頁之內。
(2)環境應急預案。分三級架構,一是綜合應急預案,為綱領性指導文件,體現戰略性;二是專項應急預案,針對某一種類型事故的專項應對措施和方案,體現戰術性;三是現場處置方案,為針對某一點位或部位局部泄漏或灑落的應急處置措施,類似操作規程,側重及時性和可操作性。
(3)環境風險評估。參照《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仔細核實企業涉環境風險物質的種類、實際存量以及最大儲量,分別計算涉水和涉氣環境風險物質,力求Q值準確,符合實際;同時要科學計算M值,實際調查后準確判定E值,嚴禁隨意調高或降低企業實際環境風險等級。
(4)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參照生態環境部印發的《環境應急資源調查指南》編制相應調查報告,報告應盡量詳實準確,可涵蓋企業自有、周邊企業、工業園區、街道和轄區管理部門等多方應急資源,緊急情況時可調度共享實現區域應急聯動。
(5)結合實際。在組織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過程中,應開展原有應急預案執行情況的調研,加強原有應急預案執行中發現問題的整改完善,確保應急預案持續完善。
(6)相互關系。環境應急預案應嚴格區別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并在環境應急預案中明確界定突發環境事件與安全生產事故,做好與安全生產工作的銜接,做好與上級預案、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等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
(三)認真組織開展環境應急預案評審
環境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的規定執行,評審主體為企業。
1.評審人員組成
預案評審專家須從我市環境應急專家庫選取,專家名單在茂名市生態環境局中公開。預案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由評審人員組成評審組,確定評審組組長。
對于一般環境風險企業,要求至少3名預案評審專家,鼓勵生態環境部門代表、周邊企業代表、周邊居民代表參與;較大環境風險企業,要求至少4名預案評審專家和生態環境部門代表、周邊企業代表、周邊居民代表共同參與,當生態環境部門代表無法參加的,可增加1-2名評審專家代替;對重大環境風險企業,要求至少5名預案評審專家,生態環境部門代表、周邊企業代表、周邊居民代表必須全部參與,缺一不可。
2.評審方式
對于一般和較大環境風險企業,鼓勵現場評審,也可采取現場評審與函審相結合方式,函審專家數量不得超過評審專家總數的五分之二;對于重大環境風險企業,必須按要求組織全員進行現場評審。評審組應認真查看企業的廢水、廢氣處理設施運營情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情況、環境風險物質儲存管理情況、環境應急物資配備情況、環境應急處置措施落實情況等,對存在不足或問題項要指導企業改進提高。
3.評審意見
我市環境應急預案評審執行《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預案評審提前準備好評審會議簽到表、評審要素打分表,現場評審時按專家所提意見填寫專家評審意見表(見指南附件)并經確認后打印簽字。
預案評審總分(以下簡稱為總分)為評審組內各專家評分的平均值,總分小于60分為不及格,建議對預案進行重大修改或對現場應急設施進行整改后,重新組織專家評審;總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80分為合格,建議對預案進行修改后,由專家組長或第三方評審組織單位進行復核;總分大于等于80分為優秀,建議直接通過評審,不需專家組長或第三方評審組織單位復核。評審組認為預案及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或存在重大缺陷,應急措施不能滿足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需求等情形的,可給出“不通過”的評審結論,并提出明確的整改意見。
評審結論為原則通過但需進行修改復核的,企業參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附表3形成修改說明,送評審組組長復核。涉及設施設備的一般應附現場圖片,評審組組長對修改內容進行復核并簽字確認。必要時,評審組組長應征求其他評審人員的意見。
評審結論為未通過評審的,企業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修改,重新組織評審。
4.意見修改
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按照評審意見要求完善環境應急預案,評審組組長負責評審意見落實,并在《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中附表2《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改說明表》簽字,以保證專家意見的落實和環境應急預案質量。評審意見、修改說明應與環境應急預案一并提交企業有關會議審議。
(四)嚴格落實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
1.受理備案的生態環境部門應嚴格貫徹執行《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備案要求,受理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加重或者變相加重企業負擔。
2.備案受理權限劃分:
(1)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受理跨地市行政區域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
(2)市生態環境局:市重點排污單位、跨區縣行政區域或有環評批復文件由省廳及以上審批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
(3)市生態環境各分局:除上述省廳和市局受理范圍之外的本轄區內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
3.目前我市原則上已不再受理紙質備案材料,我市全面推行《廣東省環境應急綜合管理系統(企業端)》(以下簡稱《省平臺》)。受理備案的生態環境部門在落實形式備案審查制度同時應針對重點環節,如申報備案內容是否按要求填報完整、預案評審是否符合本指引要求、環境風險評估結論是否準確、應急資源調查是否參照相關編制指南執行、編制說明是否體現第三方編制機構信息等進行重點查看把關,對不符合要求的應不予通過并在審核意見處列明所有不符合項。
對于新建項目,由于《省平臺》暫未設置相應備案管理模塊,且新建項目部分信息缺失無法完整填報導致備案審核無法通過,但由于環保驗收所需,按照上述第二點備案受理權限劃分,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受理此類項目的紙質備案材料,對符合備案要求的出具加蓋公章的紙質備案表。待省平臺調整完善后按新要求執行。
4.市生態環境局各分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內已備案的企業(含市局受理備案)名錄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開,公開內容包括企業名稱、企業地址、備案時間、環境風險等級等信息。更新頻率不得低于每年一次。
5.市生態環境局各分局應提高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效率,執行5個工作日受理完成備案的管理要求,對于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一次性告知須補齊的全部備案文件,不得無故拖延或對符合備案條件的不予備案。
6.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將環境應急預案列入日常檢查或雙隨機抽查工作內容,重點檢查《名錄》內企業是否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并備案、備案期限是否超過三年、企業發生重大變化預案是否及時修訂等情形,并依法查處涉嫌存在的違法行為。
(五)提高環境應急預案實施和管理水平
1.環境應急預案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并于20個工作日內提交《省平臺》進行備案,平臺填報時應認真核實填報本單位是否屬于重點排污單位、是否跨區域、環評批復文件是否由省生態環境廳及以上審批等內容,便于確定備案受理部門。
2.企業每三年應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若出現《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中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時,要按照本指引及時修訂后重新備案。
3.企業應在預案完成備案后三個月之內組織開展專項環境應急演練,檢驗環境應急預案的適用性和有效性,演練形式可采取桌面推演、實戰演練等形式并做好相關記錄,針對預案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或補充說明,若存在重大問題時應及時重新修訂預案。各企業應將環境應急演練列入年度重點工作計劃,實施完成后做好資料存檔備查。
4.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完成后,應按環境應急預案要求加強應急隊伍和應急設施建設、應急物資儲備,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演練、培訓宣傳,持續完善環境應急預案內容和體系,增強科學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企業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能力。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企業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嚴格信息報告流程,有力有序有效開展應急響應,積極有序應對,保護生態環境安全。
(六)強化環境應急預案備案后管理
1.監督管理方式。市生態環境局每年對較大以上風險企業環境預案抽查20%、一般風險企業環境預案抽查5%。抽查方式采用檔案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每年12月底在市生態環境局網站公布抽查結果。
2.監督管理制度。根據抽查結果建立第三方服務機構黑名單、白名單制度。對存在風險等級判定錯誤、典型突發環境事件情景缺失等重大問題的應急預案,納入黑名單;對于科學性、適用性、可操作性強的環境預案,納入白名單,并作為環境應急預案范例進行推薦。黑名單和白名單在市局網站進行公布,公布內容包括企業名稱、技術服務機構、評審專家等內容。
3.督導問題整改。對存在重大問題的環境應急預案,市生態環境局各分局負責督導相關企業單位重新開展風險評估、修訂環境應急預案并備案。不按照要求開展環境風險評估、修訂環境應急預案并備案的企業,嚴格按要求處罰。
原標題:茂名市生態環境局印發《茂名市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