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北省省控地表水和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網運行維護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鄂環辦〔2024〕2號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生態環境局,省監測中心站及各駐地方監測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湖北省地表水和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網運行維護質量監督檢查管理工作,持續提升運行維護質量,確保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省控地表水和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網運行維護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經第一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省控地表水和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網運行維護質量管理辦法(試行)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4年1月15日
附件
湖北省省控地表水和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網運行維護質量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持續提升湖北省省控地表水和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網(以下簡稱水站和氣站)運行維護質量,確保水站和氣站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
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國務院辦公廳《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國辦發〔2015〕56號)、原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以及國家和省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與地表水、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技術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以下簡稱監測中心站)負責組織第三方運維機構開展省控水站和氣站運行維護。省生態環境廳駐地方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以下簡稱駐地方監測中心)根據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省控水站和氣站運行維護質量開展監督檢查。
二、檢查內容及方式
第三條 省控水站和氣站運行維護質量監督檢查方式包括專項檢查、定期抽查和例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日常運維質量監督、現場比對、盲樣考核、運維人員行為監督、站點基礎保障和防人為干擾等。
第四條 專項檢查和定期抽查由監測中心站負責組織完成。專項檢查主要針對重點區域以及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同比(或環比)變化較大、數據邏輯性不相符等問題線索進行。定期抽查由監測中心站按每年不少于20%的比例對省控水站、氣站運維質量進行抽查。
第五條 例行監督檢查由駐地方監測中心對屬地內省控水站、氣站每月組織開展,每季度實現一次全覆蓋。具體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常運維質量監督。以查看省控水站、氣站運維管理平臺相關記錄方式進行。各駐地方監測中心在開展省控水站、氣站自動監測數據審核時,通過運維管理平臺線上核查水站日質控、周核查、月質控和氣站周巡檢、月檢查、季度檢查和半年檢查等各項運維質控工作是否按照要求規范開展。
(二)現場比對。包括水站五參數比對和氣站流量比對。水站五參數比對是指水溫、pH、溶解氧、濁度、電導率五參數便攜式分析儀與在線分析儀的比對測試,氣站流量比對是指對動態
校準儀質量流量控制器(MFC)零氣和標氣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的采樣流量進行現場比對測試。
(三)盲樣考核。水站盲樣考核指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和總氮項目在線設備對國家有證標準樣品的考核測試,標準樣品濃度應接近被考核站點的水質類別。氣站盲樣考核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項目在線設備對國家有證標準樣品的考核測試。標準樣品由監測中心站統一配發。
(四)運維人員行為監督。以平臺檢查、現場核查和視頻抽查等方式進行,對運維人員到崗頻次、異常情況處置響應及時性、試劑耗材保障是否到位進行核查。
(五)基礎保障檢查。以現場核查方式進行,對水站采水口及其周邊環境、站房環境、采水系統和廢液存儲和處置情況,氣站站房及周邊環境、采樣系統維護進行現場核查。
(六)防人為干擾檢查。以現場檢查和視頻抽查等方式開展,對存在破壞水站、氣站監測系統或違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的情形開展監督檢查。
三、檢查發現問題處理
第六條 專項檢查和定期抽查發現的問題由監測中心站負責組織第三方運維機構進行整改。例行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由駐地方監測中心匯總上報監測中心站,由監測中心站分類組織駐地方監測中心督促第三方運維機構整改。
第七條 監督檢查問題共分為人為干擾等弄虛作假重大問題、運維規范性問題及基礎保障等問題。
第八條 涉嫌人為干擾、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駐地方監測中心應當及時提交專報。省監測中心站建立重大問題會商機制,確定人為干擾等重大問題的判定結果,并及時報送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監測處(以下簡稱監測處)。
第九條 運維規范性、基礎保障(運維責任)、現場比對和盲樣考核不合格問題,由監測中心站通報,并組織第三方運維機構立行立改,駐地方監測中心對整改結果進行跟蹤核實。
第十條 涉及地方人為干擾、基礎保障不到位等問題,由監測處通報,并組織相關市、州生態環境局整改落實,駐地方監測中心對整改情況組織現場核查。
四、運維質量監督檢查結果評價與運用
第十一條 監測中心站每月對運維質量和運維監督檢查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定期向第三方運維機構和駐地方監測中心通報考評結果。
第十二條 第三方運維機構的考評結果作為支付運維經費的重要依據,對連續兩月評價不合格的,取消運維資格。駐地方監測中心的考評結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五、監督檢查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切實加強技術培訓考核。監測中心站定期組織監督檢查技術培訓和運維人員上崗考核,確保駐地方監測中心檢查人員和第三方運維機構運維人員分別具備相應的檢查和運維能力。
第十四條 嚴守質量監督核查規范。現場檢查組至少由兩名檢查人員組成。開展監督檢查前,應提前向監測中心站報備。用于監督檢查的儀器設備、試劑和標準物質等應符合規范要求,數量充足,儀器設備定期開展檢定/校準,并在有效期內使用。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保密要求。檢查人員和運維人員均應按照國家保密要求和合同約定對涉密監測數據保密。
第十六條 嚴格落實安全措施。各駐地方監測中心應加強安全教育,定期進行安全培訓,宣導檢查過程中的交通、涉水和攀爬站房等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嚴格落實廉潔紀律要求。檢查人員不得接受運維機構等有關利益方的禮品、禮金,不得接受或參與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吃喝宴請等活動。對違反廉政紀律的,一律依紀依規從嚴處理。
六、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