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加強生態環境部門、林業部門在涉及自然保護地執法工作中的協作配合,11月3日,安徽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林業局印發了《安徽省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與林業行政執法協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要求,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經省政府同意,2023年2月,省生態環境廳將上述事項納入《安徽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2023年版)》。
二、制定過程
鑒于基層生態環境部門與林業部門存在職責分工不清晰,違法行為把握不準確,案件線索移交不順暢等問題,省生態環境廳積極會商省林業局,倡導建立銜接有效、協作執法的工作機制,并采取向各市生態環境局發放執法問卷調查表、實地調研和座談研討等方式集思廣益,聯合省林業局赴自然保護地面積廣、執法協作配合好的有關市縣征求意見建議,在充分征求各市意見后,共同制定出臺《辦法》。
三、主要亮點
《辦法》明確生態環境部門和林業部門的責任分工、劃轉的具體違法行為,細化問題線索移交移送的具體程序,提出執法協作具體要求,指導各地形成齊抓共管自然保護地的合力。
一是明確職責分工。林業部門具體承擔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日常監管工作職能。同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對自然保護地其他涉林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生態環境部門承擔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
二是明確具體的違法行為。根據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做好林草行政執法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銜接的通知》,明確了9種“對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違法行為。
三是明確執法協作具體內容。包括明確線索移交形式,案件受理及結案反饋方式,協助請求方式,建立執法協作聯絡員制度和聯席會商制度,共同織密依法保護自然保護地的法治之網,助力打造山水秀美生態強省。
原標題:《安徽省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與林業行政執法協作暫行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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