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入海排污口分級分類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監管體系,推進入海排污口規范化管理,我廳制定了《海南省入海排污口分級分類管理規定(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入海排污口分級分類管理規定(試行)
為規范入海排污口管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南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定》和《國務院關于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七批改革試點經驗復制推廣工作的通知》(國函〔2023〕5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瓊府辦函〔2022〕237號)等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一)定義與適用范圍
本規定所稱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環境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或通過河流、灘涂、濕地等間接向海洋環境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入海河流區域法定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排污口為入海排污口。
本規定適用于海南省(三沙市除外)范圍內入海排污口的設置備案和日常監管等工作,軍事禁區內除外。
(二)入海排污口分類
入海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四種類型。
工業排污口包括工礦企業排污口及其雨洪排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及其雨洪排口;農業排口包括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其他排口包括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污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鎮雨洪排口、灌區排口等。
入海排污口污水混合排放的,原則上按應執行最嚴格排放標準的污水性質確定入海排污口類型。
其中,利用排污口排放污水的畜禽養殖場規模滿足:生豬≥500頭(出欄)、奶牛≥100頭(存欄)、肉牛≥100頭(出欄)、蛋雞≥10000羽(存欄)、肉雞≥50000羽(出欄)的,為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其余為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污口。
利用排污口排放尾水的水產養殖場規模滿足:海水池塘養殖水面20公頃(含)以上或工廠化養殖水體20000立方米(含)以上的,為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其余為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
(三)入海排污口設置
入海排污口設置是指入海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擴建。新建,是指入海排污口首次建造或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海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排放污染物種類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建,是指已有入海排污口的排污能力的提高(排污量增加)。
入海排污口設置應科學論證,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南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有關條款的規定,以及海洋功能區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區劃的要求。
(四)責任主體
通過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等是入海排污口的責任主體。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市(縣)人民政府指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入海排污口備案、規范化建設、污水治理、排污通道維護管理等。
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入海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單位均為責任主體,各責任主體應通過協商或由屬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方式確定一個主要責任主體。主要責任主體組織開展共用排污口的備案、規范化建設、排污通道維護管理等,各排污單位負責污水治理等。
二、分級分類管理
(一)重點管理入海排污口
工礦企業排污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實施重點管理。
1.設置備案要求
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備案時應提交入海排污口備案信息表、設置論證材料及專家評審意見。
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排污單位概況;
2)入海排污口設置方案;
3)水污染物執行的排放標準和海域環境保護要求;
4)海洋生態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5)海洋生態環境影響預測與分析;
6)排污口設置的合理合法性分析;
7)風險防范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8)論證結論。
在已通過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包含上述內容并進行充分論證的,責任主體無需單獨編制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材料,提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文件即可。
2.規范化建設要求
建立入海排污口檔案、豎立標識牌、設置監測點,并加裝水質、流量在線監測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
3.監測要求
重點管理入海排污口監測全覆蓋,沿海各市縣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監測。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要求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規定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抽查抽測,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質量較差區域應適當加大排污口監測頻次。
(二)一般管理入海排污口
規模化畜禽養殖、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實施一般管理。
1.設置備案要求
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備案時應提交入海排污口備案信息表、設置論證材料及專家評審意見。
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1)排污單位概況;
2)入海排污口設置方案;
3)水污染物執行的排放標準和海域環境保護要求;
4)海洋生態環境概況;
5)海洋生態環境影響預測與分析;
6)排污口設置的合理合法性分析;
7)風險防范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8)論證結論。
在已通過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已包含上述內容并進行充分論證的,責任主體無需單獨編制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材料,提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文件即可。
2.規范化建設要求
實施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應建立入海排污口檔案、豎立標識牌、設置監測點,鼓勵加裝水質、流量在線監測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
3.監測要求
一般管理入海排污口監測比例每年不得低于50%,沿海各市縣每年至少開展2次監測。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要求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規定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抽查抽測,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質量較差區域應適當加大排污口監測比例和頻次。
(三)簡化管理入海排污口
實施重點管理和一般管理之外的其他入海排污口,均實施簡化管理。
1.設置備案要求
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備案時應提交入海排污口備案登記表。
2.規范化建設要求
建立入海排污口檔案,根據實際管理需求豎立標識牌,并在入海前預留監測采樣窗口。
3.監測要求
簡化管理入海排污口監測比例每年不得低于10%,沿海各市縣每年至少開展2次監測。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要求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規定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抽查抽測,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質量較差區域應適當加大排污口監測比例和頻次。
三、入海排污口備案管理
(一)備案主體與部門
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參照本規定辦理備案。沿海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具體以各市縣政府部門職能劃定為準)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入海排污口備案辦理,應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入海排污口備案辦理方式、需要提供的文件目錄、備案文件范例等信息。
(二)備案流程
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應在入海排污口開工建設前完成備案。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可采用網上或紙質備案方式,需要保密的,應采用紙質備案方式。
1.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應按照分類管理要求向備案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并就其真實、準確、完整作出承諾。
2.備案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對符合法律法規、材料符合要求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HJ1235-2021)》予以命名和編碼,并出具備案回執,該入海排污口備案即為完成。對不符合法律法規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備案告知書。
3.備案部門在完成備案后15個工作日內,依法將入海排污口設置情況通報資規、海事、農業及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并將備案申請材料抄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多個責任主體共用一個入海排污口的,各責任主體應厘清各自責任,并在入海排污口備案信息表或登記表中載明。

圖1 新、改、擴建入海排污口備案流程
(三)備案變更
入海排污口備案后,法定代表人、聯系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或責任主體發生變化等,但主要污染物種類、污染物濃度和污水總量不超過備案上限的,責任主體應在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排污口備案平臺或線下申請替換入海排污口備案信息表。
入海排污口永久停用,責任主體應及時拆除或封堵排水設施及相關構筑物,并辦理登記注銷;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自收到備案回執之日起五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排污口備案回執自動失效。
已備案的入海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發生重大改變,排放污染物種類或排污量增加,需重新備案。
(四)歷史排污口備案
本規定實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已完成入海排污口設置審批或備案的,責任主體不再重復備案,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提交原審批或備案文件及備案信息表或登記表,由備案機關予以命名、編碼完善備案管理臺賬。
無入海排污口審批備案手續,但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且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包含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相關內容的,責任主體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文件、入海排污口備案信息表,備案機關予以命名和編碼,并出具備案回執,即為完成備案。
其他確需保留的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應在整治銷號后,按分類管理要求提交備案信息表或備案登記表及整治驗收材料,備案機關予以命名和編碼,并出具備案回執,即為完成備案。

圖2 歷史入海排污口備案流程
四、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
(一)規范化建設
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應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入海排污口規范化建設工作。排污口及排污通道建設需符合沿海防護林、砂質岸線等管理要求,除國家和本省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且經報批的外,禁止占用或征收紅樹林用地,禁止占用、填毀珊瑚礁。
排污口有關建筑物及其監測計量裝置、儀器設備、環保標志牌或警示浮標等均屬于環境保護設施,責任主體應將其納入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體系,建立維護保養制度。各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環境保護設施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加強現場監督管理。
(二)監督檢查
沿海市縣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入海排污口日常監管,發現入海排污口違法設置、不按規定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沿海屬地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會同水務、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嚴厲查處私設暗管、擅自接入他人排污口、借雨水排放口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
(三)臺賬更新
沿海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技術標準,每年組織開展入海排污口核查,動態更新和完善入海排污口管理臺賬。
五、附則
(一)對入海排污口違法行為,一切單位和個人有權力進行監督和舉報。沿海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眾舉報入海排污口違法行為。
(二)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作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上級部門出臺入海排污口相關管理辦法或規定后,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