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推進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項目(第一批)相關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2〕106號)等規定要求,為保證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以下簡稱“中央大氣資金”)執行進度和使用效率,我局就推進2022年度重點行業企業中央大氣資金項目(第一批)相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支持對象
中央大氣資金支持項目為在本市范圍內征集的中央大氣資金儲備庫項目,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初審,經生態環境部評估審核后納入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實施庫,有代表性、先進性、實效性的大氣污染物治理項目。
二、 申報程序及要求
項目管理應遵循“專款專用、績效導向、閉環管理、規范高效”的原則。
(一)資金撥付
項目實施單位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經所屬區生態環境局審核、市生態環境局審核、市生態環境局會市財政局核準同意后,由國庫直撥方式撥付項目實施單位。資金撥付申請材料包括: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提供法人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社會信用代碼(復印件);
2. 重點行業企業大氣污染物治理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附件2);
3. 已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改造方案)、項目投資預算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4. 經生態環境部核準的《項目績效目標表》。
(二)績效核實
項目實施單位全面完成大氣污染物治理項目后,應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項目績效核實申請,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對項目實施績效進行核實并出具核實意見。績效核實申請材料包括:
1. 項目實施直至辦理項目竣工驗收治理的總預算執行進度表、中央資金的預算執行計劃表,本項目相關合同及財務資料;已完成竣工驗收項目相關合同、發票及第三方出具的財務決算材料(復印件);
2. 項目配套資金使用報告、項目總體報告(含各項效益分析);
3. 項目實施結果檢測報告及實施績效證明等相關資料(復印件);
4. 其他需要補充提供的資料等。
(三)監督考核
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項目績效目標的考核標準,以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導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市生態環境局對項目實施情況、項目驗收情況開展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項目納入市本級項目管理系統進行管理,項目實施單位應配合填報預算執行、項目進展、績效管理、自行監督檢查等相關信息。
(四)資金使用
項目實施后,不得調出實施庫或調整各項資金計劃和預算安排。中央大氣資金應嚴格執行專款專用,工程建設項目應按照工程建設相關規定,嚴格執行招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驗收等制度。
三、 相應區生態環境局及項目實施單位職責
項目實施單位應落實主體責任,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改造方案)要求實施、完成并運行項目;提出資金撥付和績效核實申請并確保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項目實施單位及項目所在地的區生態環境局需配合市生態環境局做好項目的監督檢查和核實準備工作。項目實施單位將配套支持資金全部用于治理項目后,應當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確認后,結合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方向,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配套支持資金使用報告;項目全面完成后,應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項目總體報告及各項效益分析,并保障實施項目后的正常運行維護費用。
四、 附則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中央專項資金。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各環節過程中存在違反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二)項目實施單位對本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騙取、截留、挪用、擠占等行為的,按相關規定,除將已撥付的資金全額追回,歸還原資金渠道外,還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項目單位納入信用負面清單管理。
(三)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過程中如有其他問題,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情況另行明確。
附件:1. 重點行業企業中央大氣資金項目申報表
2. 關于××項目首次申請及承諾財政專項配套支持資金的聲明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