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態環境局 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泉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泉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財政局印發《關于全面推進鍋爐污染整治促進清潔低碳轉型的意見》,要求到2023年底,全市范圍內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全面淘汰,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在用鍋爐(燃煤、燃油、燃生物質)全面改用電能、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城市建成區外保留的鍋爐(燃煤、燃油、燃生物質)應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的特別排放限值要求;每小時35(含)—65蒸噸燃煤鍋爐2023年底前必須全面實現超低排放。
關于全面推進鍋爐污染整治促進清潔低碳轉型的意見
鍋爐是大氣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的重要排放來源。根據《福建省生態環境廳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關于全面推進鍋爐污染整治促進清潔低碳轉型的意見>的函》(閩環規〔2023〕1號)要求,為切實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加快綠色低碳轉型,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系統觀念,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減污降碳協同推進,對標對表“美麗泉州”建設目標,以鍋爐整治為重點,推動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利用體系,推動綠色低碳發展,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目標
到2023年底,全市范圍內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全面淘汰,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在用鍋爐(燃煤、燃油、燃生物質)全面改用電能、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城市建成區外保留的鍋爐(燃煤、燃油、燃生物質)應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的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燃生物質鍋爐參照燃煤鍋爐執行);到2024年底,全市范圍內每小時35蒸噸以下鍋爐(燃煤、燃油、燃生物質)通過集中供熱、清潔能源替代、深度治理等方式全面實現轉型、升級、退出;到2025年底,具備一定規模用熱需求的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集中供熱基本實現全覆蓋,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量進一步下降,全市環境空氣質量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態環境獲得感持續提升。
三、重點任務
(一)全面推進集中供熱,整合一批分散鍋爐
1.釋放集中供熱潛力。依托火電等大型工業企業開展供熱示范,加快供熱管網建設,擴大集中供熱范圍,最大程度釋放熱電聯產、工業余熱等供熱能力。各地要在2023年底前拆除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鍋爐(燃煤、燃油、燃生物質),并制定集中供熱實施規劃。到2025年底前,具備一定規模用熱需求的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熱負荷集中地區基本實現集中供熱。
2.嚴格新建項目審批。不再新上每小時35蒸噸以下鍋爐(燃煤、燃油、燃生物質)。各地要積極引導用熱企業向已實施集中供熱的園區集聚發展,新增用熱企業應優先布局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內。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燃油等供熱鍋爐。對使用燃生物質鍋爐的項目嚴格審核把關,燃生物質鍋爐應使用專用鍋爐并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對于集中供熱難以覆蓋、無法滿足供氣、確需新建的鍋爐,應使用清潔能源或達到超低排放要求。
(二)加快清潔能源替代,淘汰一批低效鍋爐
3.推動清潔能源替代。各地要綜合運用財政補貼、信貸等政策,引導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外的每小時65蒸噸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鍋爐使用清潔能源,鼓勵同步拆除原有的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鍋爐。鼓勵改用電能、多用電能。改用天然氣的,替代后的燃氣鍋爐需采用低氮燃燒技術,并配套高效脫硝裝置。燃油鍋爐應使用輕質油,不得使用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4.限期淘汰小鍋爐。每小時2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在2023年8月底前全面淘汰;每小時2—10蒸噸(含)燃煤鍋爐在2023年底前全面淘汰。逐步淘汰燃油、燃生物質鍋爐,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油、燃生物質鍋爐,天然氣管道覆蓋范圍內的2023年底前淘汰,天然氣管道覆蓋范圍外的隨著管道覆蓋同步淘汰。
(三)積極推動深度治理,提升一批在用鍋爐
5.全面實施超低排放改造。每小時35(含)—65蒸噸燃煤鍋爐2023年底前必須全面實現超低排放(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燃油鍋爐基準含氧量按3.5%折算,其他鍋爐9%;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燃油鍋爐基準含氧量按3%折算,燃煤鍋爐6%)。
6.加強鍋爐(燃煤、燃油、燃生物質)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區供熱管網或天然氣管道覆蓋范圍內每小時10-35蒸噸鍋爐,于2023年底前拆除;城市建成區外供熱管網或天然氣管道覆蓋范圍內每小時10-35蒸噸鍋爐,于2024年6月底前拆除;供熱管網或天然氣管道覆蓋范圍外暫緩拆除的鍋爐應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的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燃生物質鍋爐參照燃煤鍋爐執行),燃煤鍋爐需安裝在線監控,并鼓勵按超低排放要求進一步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燃煤鍋爐采用旋風、水膜等低效除塵方式的,應開展靜電除塵或袋式除塵等高效除塵設施升級改造;對于未建設脫硫設施、脫硫設施運行不正常導致二氧化硫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因脫硫工藝不完善出現二氧化硫無組織排放的,應開展治理設施建設或改造。燃生物質鍋爐禁止摻燒煤炭、垃圾、工業固體廢物等其他物料,并按要求配套高效規范的除塵設施。積極開展氮氧化物治理,推動低氮燃燒技術改造,或者在末端采用SCR等高效脫硝技術治理,必要時可采取低氮燃燒+末端脫硝。對超標排放的,要依法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四、政策措施
7.調整城市禁燃區范圍。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并適時優化調整,2023年底前各縣(市、區)完成調整工作。
8.推行差異化管理政策。建立鍋爐績效分級管理機制,按照生產工藝、燃料類型、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效果、無組織排放管控情況等綜合判定企業績效水平(A、B、C、D級),制定差異化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鍋爐達到超低排放水平的,方可申請評為A級或B級績效企業,不納入或減少錯峰生產時間;燃煤、燃生物質鍋爐未規范配套高效除塵、脫硝設施的,定為D級績效企業。各企業根據評級結果嚴格落實減排措施。
9.建立健全監測監控體系。要堅持服務與執法并重,在開展“雙隨機”檢查時,對轄區內的燃煤、燃生物質、燃油鍋爐加大檢查頻次,并不定期開展測管聯動。進一步完善污染物自動排放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強化排污許可監管執法,重點查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等行為。對環境質量下降明顯、污染物濃度顯著高于其他點位的區域,及時開展溯源排查,建立問題臺賬,督促整改落實。
10.強化鍋爐減排考核。優化總量減排指標分解方式,按照可監測、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則,將鍋爐淘汰、治理工程減排任務逐年下達,并納入黨政領導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考核。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對鍋爐減排形成的排污權,有效期延長至整治期限屆滿5年為止,或由地方政府優先予以收儲。加強減排監督管理,重點核查重復計算、弄虛作假等問題。
11.完善經濟支持政策。健全有利于鍋爐清潔能源替代的經濟價格政策。落實環保稅法優惠政策,即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
五、保障措施
12.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要切實加強鍋爐綜合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本行政區鍋爐綜合整治實施方案,明確整治路線和重點任務,加強統籌協調,落實資金投入,強化監督考核。要壓實工作責任,全面調查摸底,建立管理清單,細化分年度整治重點任務和項目,于每年12月15日前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管局、發改委、工信局(2023年度整治計劃和項目于2023年8月15日前報送)。
13.強化分工協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加強鍋爐污染物排放執法監測,監督檢查企業排污許可證依法持有情況和按證排污情況,督促實施清潔能源替代的燃煤鍋爐企業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變更等相關手續;指導企業積極爭取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補助;對鍋爐污染治理任務完成情況實行定期調度。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及時辦理淘汰燃煤鍋爐使用登記證注銷手續,對實施清潔能源替代的鍋爐及時辦理變更使用登記;依據轄區政府公告,對限期內未完成淘汰的鍋爐依法注銷鍋爐使用登記證。
發改部門負責嚴把鍋爐項目準入關,嚴格落實產業政策,對于禁止新建、擴建的項目,一律不予審批(核準)。做好熱電聯產項目規劃及建設工作。
工信部門負責落實省上關于促進鍋爐改電等政策措施,協調保障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市場供應。推動鍋爐節能改造,支持高效鍋爐推廣,鼓勵企業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鍋爐。
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鍋爐污染防治工作有關經費。
14.積極籌措資金。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投資機制,拓寬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項目建設的融資渠道。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加大支持力度,推動企業盡早開展設備更新、治理,加快鍋爐污染整治進程。
15.強化監督管理。各縣(市、區)應督促責任單位制定鍋爐整治計劃,合理安排工作進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務。要組織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對鍋爐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管和監督執法,以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重點排污單位為重點,通過抽查、巡查、突擊檢查等形式,確保企業有效使用低硫燃料和生物質成型燃料,規范運行治理設施,穩定達標排放。
16.營造良好氛圍。鍋爐整治涉及行業多、領域廣,要做好政策宣傳,提高全社會對工業鍋爐污染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營造有利于鍋爐污染綜合治理的良好輿論氛圍,增強企業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積極跟蹤輿情動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大力宣傳先進做法和成功經驗,積極倡導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
附件:高污染燃料和鍋爐類型說明
附件
高污染燃料和鍋爐類型說明
(一)高污染燃料:指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二)鍋爐類型:主要包括各種容量的蒸汽鍋爐、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三)燃煤鍋爐:使用煤塊、型煤、水煤漿、煤矸石、石油焦等固體燃料的鍋爐。
(四)燃油鍋爐: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醇基燃料等液體燃料的鍋爐。
(五)燃氣鍋爐:使用天然氣、煤制氣、高爐煤氣、焦爐煤氣、液化石油氣等氣態物質的鍋爐。
(六)燃生物質鍋爐:使用作物秸稈、林木廢棄物等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