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公眾參與,強化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和消除生態環境安全隱患,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青海省發布《青海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發生在本省內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經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后,給予舉報人物質獎勵。
該辦法解釋工作由青海省生態環境廳、青海省財政廳負責,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青海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參與,強化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和消除生態環境安全隱患,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省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發生在本省內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經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證屬實并立案查處后,給予舉報人物質獎勵。
第三條 舉報可通過信函、來訪、電話、微信、微博、等渠道或者現場陳述等方式,舉報時應提供被舉報者的準確名稱、詳細地址、違法事實以及反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圖片、影像資料等證據。信函舉報還應內附舉報人真實姓名、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多人聯合舉報分別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等信息)。個人送達時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第四條 獎勵舉報和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行屬地管理,舉報人應當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對于跨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具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部門舉報。
第五條 按照“誰查處、誰獎勵”的原則,省、市(州)、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職責組織實施舉報獎勵。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查舉報內容、性質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屬實,并作出處罰或者避免較大生態環境污染損害的,給予舉報人相應數額的獎勵。
第六條 舉報人可通過以下途徑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一)電話舉報:青海省12345政務服務熱線、12369環保舉報熱線;
(二)網絡舉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門戶網站或公布的微信、微博舉報賬號等;
(三)來信來訪舉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環境信訪工作的機構。
第七條 舉報獎勵限于實名舉報,舉報后獲得獎勵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查證屬實,舉報對象明確、地址詳細準確,有條件的應當提供違法行為圖片、視頻等印證材料;
(二)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屬首次舉報,并事先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查處過;
(三)新聞媒體未曾曝光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四)舉報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八條 根據下列情形,確定對舉報人的獎勵金額:
(一)舉報線索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查屬實,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或責令整改,符合下列情形的,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
1、企業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2、涉氣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3、在線監控設備及數據異常的;
4、納入“散亂污”企業違法生產和違法排污,以及燃煤設施關停取締后又死灰復燃的;
5、直觀可視范圍內存在河道河水污染、垃圾堆存污染環境的。
(二)舉報線索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查屬實,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或責令整改,符合下列情形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
1、工業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未完成整治任務或取締后擅自恢復生產,以及其他偷排超標污染物等環境違法行為的;
2、已被責令限產、停產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務擅自恢復生產的;
3、新、改、擴建項目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開工建設和違反“三同時”制度擅自生產的,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污的;
4、擅自停產、拆除、閑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或者污染防治設施缺失、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6、非法轉移傾倒處置一般固體廢物的。
(三)舉報線索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查屬實,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或責令整改,符合下列情形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
1、利用暗管、溶洞、滲坑、滲井等偷排或者違法處置工業污水廢液的;
2、在飲用水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違法排放污染物,對水環境安全構成威脅的;
3、違法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
4、工礦企業在運營及拆除過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義務的;
5、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和有關規定的;
6、擅自將危險廢物、放射性廢物、廢液送交無資質的單位貯存、非法處置的,以及放射源無資質運輸、丟失(丟棄)、被盜或者失控的;
7、未按規定在居民區進行射線裝置現場探傷作業的;跨省開展放射源移動探傷作業未在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備案的;
8、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設施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以及第三方接受委托監測數據造假等逃避監管的;
9、托運不符合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放射性物品,或者未按規定對托運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的。
(四)舉報線索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查屬實,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或責令整改,符合下列情形的,給予舉報人10000元獎勵:
1、違法傾倒危險廢物或者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三倍以上,造成嚴重環境和人身危害的;
2、在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化學品或者放射性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
3、違法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污染物的;
4、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造成嚴重破壞的;
5、所征集線索對查清生態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主要事實起關鍵性作用的或有效避免了環境重大污染事故發生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舉報同一環境違法行為的,獎勵首位舉報人(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登記時間為準),聯合舉報的獎金自行協商分配;被舉報方有多項環境違法行為的,按獎金最高額予以獎勵。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被舉報人再次涉嫌違法的,經繼續舉報并查證屬實的,可再次獲得獎勵。
第十條 生態環境部門采取電話、微信、郵箱、信函等方式通知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舉報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查處違法行為的生態環境部門領取獎金。舉報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領取,可在有效期內提供本人開戶銀行及銀行賬號、地址信息,由獎金發放單位通過銀行匯款形式發放獎金;也可委托他人代領,代領人應出示授權委托書、本人及舉報人的證件。無法聯系到舉報人或逾期未領取,視為自動放棄獎勵。因舉報人提供相關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發放或者錯發獎金的,由舉報人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舉報人未能準確提供被舉報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名稱、詳細地址、存在違法事實的;
(二)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查后無與舉報相符的違法主體和事實的;
(三)被舉報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在舉報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已經立案或者新聞媒體曝光,以及處罰后正在整改違法行為的;
(四)舉報人未按本辦法規定提供本人真實姓名等有效信息或者未提供有效材料的;
(五)被舉報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經認定不存在違法實事,以及不屬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范圍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的;
(六)舉報人為各級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含聘用人員、服務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舉報后,應按相關規定程序和期限調查處理,并對舉報人相關信息予以保密,無正當理由不予及時辦理或者向被舉報對象通風報信或者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一經查實,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于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的,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普通舉報事項處理。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財政統籌保障。各級生態環境、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舉報獎勵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虛假冒領、截留、轉移和挪用。一經發現,將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季度通過政務網站或者媒體向社會公布有獎舉報案件查處、獎金發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并建立健全有獎舉報獎金核發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公開舉報方式、途徑和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工作由青海省生態環境廳、青海省財政廳負責。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