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資金獎補辦法》政策解讀
《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資金獎補辦法》由市發改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2022年2月擬定初稿,經征詢各相關部門意見,并對文本進行修改完善。3月7日在瑞安市人民政府網站上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待4月6日公示期滿,結合各方修改意見形成終稿。現將文本重要信息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推進節能減排和能源結構優化調整,制定出臺《瑞安市分布式光伏發電資金獎補辦法》。
二、制定依據
1.《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市制造業千企節能改造行動方案(2021-2023)的通知》(溫政辦〔2021〕69 號)。
2.《瑞安市全面推進清潔能源發展意見》。
三、文本組成
文本內容共5項,主要由“補貼對象及條件”、“補貼標準”、“補貼申報及撥付”、“監督管理”及“附則”五部分組成。
(一)補貼對象及條件
1、單位(含工商業、公建)屋頂光伏發電項目
(1)在瑞安市范圍內新建單位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瑞安轄區內投資運營企業。
(2)按照程序完成備案,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并通過并網驗收和竣工驗收。
2、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
(1)在瑞安市域內新建居民家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項目投資方。
(2)按照程序完成備案,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并通過并網驗收。
(二)補貼標準
1、對2019年12月31日之前并網,已列入補助清單的我市單位及居民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繼續按原標準享受瑞安市級財政補貼不變。
2、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對通過各項驗收的單位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自驗收合格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1元/千瓦時補貼,一補2年(連續補貼2年)。
3、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對通過各項驗收的居民家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自驗收合格并網發電之日起,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05元/千瓦時補貼,一補2年(連續補貼2年)。
(三)補貼申報及撥付
1、分布式光伏產業專項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
2、申請補貼的項目單位向市供電局提交補貼申請相關材料,電力部門、市發改局及市財政局按工作職責完成補貼資金撥付。
(四)監督管理
1、市發改局負責政策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跟蹤和績效評價,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對享受補助項目進行抽查。
2、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生各種違規情形的,取消本市光伏發電財政資金補助。
3、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冒領或者截留、挪用、滯留資金的,一經查實,將收回資金,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附則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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