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水利部關于強化流域治理管理的指導意見》要求,充分發揮流域管理機構在河湖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近日水利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流域管理機構河湖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加強河湖長制統籌協調、強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抓好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推進智慧河湖建設等四方面,對流域管理機構承擔的河湖管理職責任務進行了明確規定。
《通知》提出,流域管理機構要發揮流域省級河湖長聯席會議機制作用,完善與省級河長制辦公室協作機制,建立“河長+”機制,健全“河(湖)長+警長”“河(湖)長+檢察長”。要依法依規明確河湖管控邊界,強化規劃約束,組織、指導河湖保護利用和采砂規劃編制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依法依規嚴格涉河建設項目和活動審批管理,強化河道采砂管理。要加強河湖監督檢查并督促整改,指導各地縱深推進河湖“清四亂”常態化規范化,參加國務院河長制湖長制督查激勵相關工作。要指導流域片內各省區市建立健全本地河湖長制管理信息系統,充分利用“全國水利一張圖”,將直管河湖管理范圍、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分區成果、涉河建設項目審批情況、采砂管理規劃等上圖入庫,充分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強化遙感解譯和應用,提高水域岸線監管和采砂管理信息化水平。
《通知》強調,各流域管理機構要加強河湖管理隊伍和能力建設,按照流域統一規劃、統一治理、統一調度、統一管理要求,切實履職盡責,與各省級河長制辦公室、水利(水務)廳(局)密切合作,共同打造人民滿意的幸福河湖。
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強化流域管理機構河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河長制辦公室、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根據《水利部關于強化流域治理管理的指導意見》,結合河湖長制與河湖管理工作實際,現就強化流域管理機構河湖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河湖長制統籌協調
(一)發揮流域省級河湖長聯席會議機制作用。根據水利部關于各流域省級河湖長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機制總體要求,流域管理機構作為聯席會議辦公室,要會同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做好流域統籌、區域協同、部門聯動工作。協助輪值召集人做好聯席會議召集工作,加強與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溝通協調,組織提出提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的重大問題。加強議定事項的督辦,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營造良好議事協作氛圍,確保聯席會議機制高效運行。及時總結聯席會議機制運行情況,需對聯席會議主要職責、成員單位、工作規則等進行優化完善的,商流域片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提出意見,報水利部同意。
(二)完善與省級河長制辦公室協作機制。流域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與省級河長制辦公室協作機制,統籌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加強協調、指導、監督和監測,完善流域信息共享、跨省界河湖聯防聯控等機制,協調解決流域江河湖泊保護治理管理重大問題。要指導流域片內跨省級行政區域河湖建立聯合會商、聯合巡查、聯合執法等聯合共治機制,因地制宜設立聯合河湖長、共建聯合河長辦、互派河湖長等,促進河湖保護治理管理目標一致、任務協同、措施銜接。指導地方有序開展河湖健康評價,科學編制實施“一河(湖)一策”,省級領導擔任河湖長的河湖“一河(湖)一策”需征求相關流域管理機構意見,省級河湖長審定后的“一河(湖)一策”要及時報送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三)建立“河長+”機制。流域管理機構要指導流域片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河長制工作部門與相關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完善水行政執法跨部門聯合機制、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協調聯動,健全“河(湖)長+警長”“河(湖)長+檢察長”,充分發揮檢察公益訴訟作用,推進相關數據聯通、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技術協作。
二、強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
(一)依法依規明確河湖管控邊界。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湖,其管理范圍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逐步豎立界樁、標示牌。對于地方負責劃定的河湖管理范圍,流域管理機構要加強抽查檢查,發現漏劃或不按法律法規劃定的問題,及時督促有關地方整改,并重新公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河湖管理范圍劃定成果,要及時報送有關流域管理機構。
(二)強化規劃約束。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采砂管理規劃由流域管理機構組織編制,按程序報批。其他河湖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采砂管理規劃由地方負責編制,流域管理機構要立足河流整體性和流域系統性,加強指導督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編制規劃的河湖名錄和編制主體,由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提出,征求相關流域管理機構意見;省級負責編制審批的規劃,以及直接涉及省際河流(河段)或跨國界河流(含跨界、邊界河流和湖泊)的規劃,需征求相關流域管理機構意見,審批后的規劃成果要及時報送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備案。規劃一經批準要嚴格執行,流域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規劃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嚴格涉河建設項目和活動審批管理。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水利部明確的涉河建設項目和活動審批權限,依法依規嚴格審批。按照“誰審批、誰監管”原則,對審批的項目和活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堅決防止并及時調查處理未批先建、越權審批、批建不符等問題。對地方審批權限的項目和活動,流域管理機構要指導地方依法依規嚴格審批,督促地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按有關規定須向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的,應及時備案。
(四)強化河道采砂管理。流域管理機構要切實履行直管河段和授權河段采砂管理責任,逐河段明確主管部門、現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責任人,并協調地方落實河長責任人;加強采砂許可管理,規范疏浚砂綜合利用,強化采砂現場監管,推進集約化、規模化、規范化統一開采;推行采運管理單制度,協同地方強化“采、運、銷”過程管控,及時發現并嚴厲查處非法采砂行為。指導監督流域片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督促地方明確重點河段、敏感水域采砂管理責任人,壓緊壓實屬地管理責任,織密“人防+技防”監管網絡,有力維護采砂管理秩序。長江干流宜賓以下河道按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執行。
三、抓好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一)加強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對于直接管理的河湖履行主體責任,強化日常巡查檢查;對于其他河湖,流域管理機構要指導負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完善省、市、縣監督檢查體系,開展常態化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要根據水利部年度工作安排,對負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建立臺賬,督促整改,對突出問題跟蹤督辦并及時上報水利部,對地方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抽查復核,確保整改到位。加強宣傳引導,主動曝光違法典型案件,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二)縱深推進河湖“清四亂”常態化規范化。按照河湖長制有關規定,流域管理機構直管河段“清四亂”納入屬地管理,由各級河湖長負責,流域管理機構要積極配合。各地要繼續以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太湖及大運河、南水北調工程沿線等為重點,向中小河流、農村河湖延伸,持續推進河湖“四亂”問題清理整治。流域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流域片內各地的指導督促和負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監督檢查,重大問題掛牌督辦。
(三)強化考核。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水利部要求,參加國務院河長制湖長制督查激勵相關工作,每年對直接負責監督檢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賦分,對流域片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湖長制及河湖保護治理管理情況,結合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排名。
四、推進智慧河湖建設
(一)加強河湖長制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流域管理機構要指導流域片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健全本地河湖長制管理信息系統,完善水域岸線管理保護、采砂管理業務系統,加強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業務協同和數據共享。強化河湖管理督查APP應用,結合工作實際推動系統優化完善。
(二)強化遙感解譯和應用。流域管理機構要充分利用“全國水利一張圖”,將直管河湖管理范圍、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分區成果、涉河建設項目審批情況、采砂管理規劃等上圖入庫,形成可視化成果。充分運用衛星遙感、航空遙感、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和無人機、無人船、視頻監控等技術設備,加快流域片內遙感影像解譯,強化遙感應用,加強動態監控,提高水域岸線監管和采砂管理信息化水平。
各流域管理機構要加強河湖管理隊伍和能力建設,按照流域統一規劃、統一治理、統一調度、統一管理要求,切實履職盡責,與各省級河長制辦公室、水利(水務)廳(局)密切合作,共同打造人民滿意的幸福河湖。
各流域管理機構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河湖管理工作總結報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水利部辦公廳
202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