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制度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打好打勝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建立實施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排放污染物的企業進行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認定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是同類可比范圍內生產工藝技術先進,污染治理處于全市領先水平,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科學規范的企業。
第四條 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制度,通過表彰先進、樹立典型、政策鼓勵,推動環境管理模式從“底線約束”向“底線約束”與“先進帶動”并重轉變,引導企業向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學習,提高落實治理污染主體責任的主動性、自覺性,提升污染治理水平,減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是全市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的發布和撤銷。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報
第六條 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由企業自愿申報,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誠信的原則。
第七條 申報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應當依法設立,生產工藝、設備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產業政策、規劃等政策文件要求。
(二)近一年未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相關行政處罰,員工未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相關行政、刑事處罰。
(三)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和“竣工環保驗收”執行率達到100%;環保設施同步運轉率達到100%;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100%,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置率達到100%。
(四)有健全的環境管理機構、制度和人員,涉及環境風險的,應當編制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依照規定備案。
(五)清潔生產、污染物排放、生態資源環境績效達到行業領先水平。
(六)嚴格執行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
(七)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
第八條 申報采用“一張表”的形式,申報企業需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逾期不再受理。申報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的,三年內不得申報。
第三章 遴選、發布與退出
第九條 市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遴選和發布工作,每年遴選和發布一次。
第十條 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遴選按年度確定行業范圍,每行業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不多于2家。
第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確定申報單位初選名單,開展申報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并確定評審名單,進入評審名單的數量不少于擬發布數量的1.5倍。
第十二條 第三方機構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通過匿名方式進行評選,確定擬入選企業名單。
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通過網絡、報刊等媒體,對擬入選企業名單予以公示,并對最終確定的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頒發證書。
第十四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進行監督。發現不滿足本辦法第七條、第十六條要求,并經第三方機構核實的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由市生態環境局督促整改或取消稱號,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激勵政策與遵循要求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有效期一年,可享受以下激勵政策:
(一)可以申報技術研發改造、節能減排、污染防治等專項,各相關部門按要求予以政策、資金支持,其中申報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專項時,可優先入庫,優先評審。
(二)鼓勵綠色投資基金優先提供金融支持,鼓勵基金、期貨、融資擔保等機構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三)滿足生態環境部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要求的,在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不列入停限產清單。
(四)新建、改建、擴建時,自身可替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優先用于本單位。
(五)適當降低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頻次。
(六)可將獲得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信息推送至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七)受邀參與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標準、政策研究制定工作。
(八)可獲得有效治理技術的信息推送。
(九)可拍攝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宣傳片,并在全市主流媒體發布。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積極進行生產技術和治污技術升級,使大氣、水、固廢、噪聲等排放和控制在同行業領先。
(二)主動通過網絡、公示公告等多種方式公開污染物排放狀況、治污設施運行狀況等環境管理行為和措施,主動接受公眾監督,積極響應公眾合理合法訴求,主動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送環境信息。
(三)通過問卷調查、座談會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每年開展不少于2次公眾開放日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3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19年8月16日印發
原標題: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天津市環境保護企業“領跑者”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