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意見的公告
征集時間: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31日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切實提升我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促進我省畜禽養殖業轉型升級,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我廳組織有關單位修訂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 /613—2009),并編制形成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
為提高我省地方標準的科學性和適用性,根據《廣東省標準化條例》《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對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強制性地方標準的意見。請有關單位及個人于2021年7月31日前將意見和建議填寫到《廣東省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反饋表》(見附件3)中,以書面形式反饋至省生態環境廳生態與土壤處,并抄送標準主要修訂單位。
省生態環境廳生態與土壤處聯系人:王翔,通信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龍口西路213號(510630);
標準主要修訂單位聯系人:蔡倩怡,通信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員村西街七號大院(510655)。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畜禽養殖場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文件適用于生豬年出欄≥500頭,奶牛年存欄≥100頭,肉牛年出欄≥50頭,蛋雞年存欄≥2000只,肉雞年出欄≥10000只,肉鴨年出欄≥10000只,肉鵝年出欄≥5000只,肉鴿年出欄≥50000只,肉羊年出欄≥100只的畜禽養殖場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對畜禽養殖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本文件也適用于專業從事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規模小于本文件規定的畜禽養殖戶,其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參照本文件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7472 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譜法
GB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 25246 畜禽糞便還田技術規范
GB/T 36195 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
HJ 485 水質 銅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質 銅的測定 2,9-二甲基-1,10 菲蘿啉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9 水質 磷酸鹽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775 水質 蛔蟲卵的測定 沉淀集卵法
HJ 766 水質 32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 1029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畜禽養殖行業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DB44/ 26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畜禽糞污土地承載力測算技術指南》(2018年)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畜禽養殖業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指為了獲得各種畜禽產品而從事的畜禽飼養活動,其中畜禽是指經過人類長期馴化和選育而成的家養動物,具有一定群體規模和用于農業生產的品種,種群可在人工飼養條件下繁衍,為人類提供肉、蛋、奶、毛皮、纖維、藥材等產品,或滿足役用、運動等需要。
3.2 現有畜禽養殖場 existing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
指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備案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畜禽養殖場。
3.3 新建畜禽養殖場 new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
指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已備案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畜禽養殖場。
3.4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畜禽養殖場向場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畜禽養殖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含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和鍋爐廢水等)。
3.5 場界 factory boundary
由法律文書(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租賃合同等)中確定的業主所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場所或建筑物邊界,對于畜禽養殖場原則上以其實際占地(包括建設用地和糞污消納土地,其中糞污消納土地僅考慮與畜禽養殖場緊鄰且不間斷的情況)的邊界為場界。設有圍墻等建筑物的以其為周界;若無圍墻等建筑物,則以其距離最近的道路、房屋等環境敏感點作為周界。
3.6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單位畜禽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3.7 干清糞工藝 dry cleaning technology
指通過機械或人工收集、清除畜禽糞便,尿液、殘余糞便及沖洗水則由排污道排出的清糞方式。
3.8 惡臭污染物 malodorous pollutant
指一切刺激嗅覺器官引起人們不愉快及損害生活環境的氣體物質。
3.9 臭氣濃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惡臭氣體(包括異味)用無臭空氣進行稀釋,稀釋到剛好無臭時,所需的稀釋倍數。
3.10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11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一般規定
4.1.1 畜禽養殖場應采用節水、節料等清潔養殖工藝,建設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減少糞污產生總量,降低糞污處理和利用難度。
4.1.2 畜禽養殖場應統籌考慮區域資源環境、主導畜種、養殖規模、農田作物等基礎條件,宜采用堆(漚)肥、固液混合發酵等經濟高效的利用方式,配套畜禽養殖糞污處理與資源化設施裝備或委托專業從事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單位處理利用,推動畜禽糞污就地就近全量肥料化利用。糞污經無害化處理后還田利用的,配套土地面積應達到《畜禽糞污土地承載力測算技術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積。
4.1.3 對于配套有魚塘的畜禽養殖場,應防止畜禽養殖糞污未經處理直接進入魚塘,按照魚塘承載力確定糞污施用量,并根據區域水環境功能要求確定魚塘排水水質的要求,減少畜禽養殖對周邊水環境質量的影響。
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畜禽養殖場直接排放限值應符合表1或表2規定,間接排放限值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4.2.2 本文件將廣東省劃分為珠三角、非珠三角兩個區域,按所在區域執行相應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東莞、中山、江門、佛山和惠州惠城區、惠陽、惠東、博羅及肇慶端州區、鼎湖區、高要、四會。非珠江三角洲地區是指除珠三角以外的行政區域。
4.2.3 自202x年xx月xx日起,現有畜禽養殖場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4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建畜禽養殖場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5 根據水生態環境管理的需要,位于水環境功能重要、水環境容量較小或者未達到水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的畜禽養殖場,執行表2中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畜禽養殖場的規模、地域范圍及時間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
4.2.6 不同種類畜禽的折算方法
對具有不同畜禽種類的養殖場,可將存欄量換算成生豬當量,換算比例為:30只蛋雞、60只肉雞、30只鴨、15只鵝、180只鴿子、3只羊折算成1頭豬,1頭奶牛折算成10頭豬,1頭肉牛折算成5頭豬。
4.2.7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畜禽養殖場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
(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

4.3 固體廢物污染控制要求
4.3.1 畜禽糞便的收集、貯存應符合 GB/T 36195 的有關要求。
4.3.2 用于直接還田的畜禽糞便,應進行無害化處理,符合 GB/T 36195、GB/T 25246 的有關要求。
4.3.3 畜禽尸體應按照有關衛生防疫規定單獨進行妥善處置。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4.3.4 經無害化處理后的畜禽糞便,應符合表 3 的規定。
4.4 惡臭污染物控制要求
畜禽養殖場惡臭污染物的排放執行表 4 的規定。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畜禽養殖場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的應當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2 畜禽養殖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安裝及運維,按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5.3 畜禽養殖場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的應當按照HJ 1029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按照HJ 819要求進行信息公開。
5.4 畜禽養殖場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5 對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5 所列方法標準。本文件實施后國家發布新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同樣適用于本文件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文件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畜禽養殖場均應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設施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畜禽養殖場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本文件的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