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9821-2005)修改單
一、“1 范圍”后一段增加:
本標準也適用于啤酒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將“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中“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修改為“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并增加以下內容:
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31 號)
《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環辦〔2003〕95 號)
三、“3 術語和定義”中增加:
3.6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指為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業集聚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3.7 啤酒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指專門為兩家及兩家以上啤酒工業企業提供污水處理服務(不收集處理其他工業廢水及生活污水)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四、“4 技術內容”中 4.2 條修改為:
4.2 排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啤酒工業廢水,執行表1預處理標準的規定。若通過簽訂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企業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約定排至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某項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則以該限值作為預處理排放濃度限值,不再執行表 1 中的限值。
五、“4.5 監測”中 4.5.4 條修改為:
4.5.4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 2 執行。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其他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如明確適用于本行業,也可采用該監測方法標準。
六、“4.5 監測”中增加:
“4.5.5 對執行 4.2 規定協商約定的污染物項目,企業自行監測數據應當及時共享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
七、在“4 技術內容”后增加“5 污水排放口規范化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5.1 污水排放口和采樣點的設置應符合 HJ 91.1 的規定。
5.2 應按照 GB 15562.1 和《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樣點附近醒目處設置污水排放口標志牌,并長久保留。
八、原“5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改為“6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原 5.1、5.2 和 5.3 修改為 6.1、6.2 和 6.3,并增加以下內容:
6.4 在任何情況下,啤酒工業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5 重點排污單位應在廠區門口等公眾易于監督的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并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向社會實時公布水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和其他環境信息。
6.6 與污水排放口有關的計量裝置、監控裝置、標志牌、環境信息公開設施等,均按生態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監督管理。企業應建立專門的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開展建設、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動和改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