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行業動態】2018年1月1日起,中國稅收家族的新成員——環境保護稅正式開征,同時,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費制度正式退出了歷史舞臺。環境保護稅的收入總體規模并不大,排污費改稅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籌集財政收入,而在于通過稅收杠桿,引導排污單位減少污染物排放,從而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
加快由粗放向綠色轉型 環保稅強化排污者責任
2018年1月1日,新年天,《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正式施行,這也意味著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費制度從此退出歷史舞臺。
作為中國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環保稅法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各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法定稅額幅度內決定。
環保稅的根本目的在于“環保”
有業內人士預計,環保稅一旦開征,規模將遠超現行排污費,年征收或達到500億元。這其中,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企業受影響大。
環保稅的根本目的在于“環保”,而“稅”只是手段。環境保護稅的收入總體規模并不大,排污費改稅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籌集財政收入,而在于通過稅收杠桿,引導排污單位減少污染物排放,多排放必然多繳稅,但因從排污費轉型而來,稅負平移不會增加企業負擔。
環保稅法既是稅法,更是環保法;收稅是手段,促進環保是目的。環保稅與此前的環保費相比,雖然只是一字之差,卻更有嚴肅性。稅收的層級更高,征收更具剛性,有效堵塞了排污費地方征收過程中減免、只收費不治污等執行漏洞,讓污染排放真正成為企業的經濟成本。
同時,環保稅通過以污染物排放標準為參考,設置不同排放量對應的稅率標準,實行差別收稅,有利于鼓勵排污的“負激勵”效應,實現“獎罰分明”的正向激勵與約束。
從環保部門征收環境保護費改為稅務部門征收環保稅,提高了執法剛性,釋放出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利好信號。而環保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則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行環保職責,增強環境治理能力,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
環保稅開征,綠色稅制邁出重要一步
無疑,環保稅法打造了一根“以稅治污”的杠桿,環保稅法正式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它不但邁出了完善綠色稅收體系突破性的一步,而且標志著污染治理理念與方式的重大轉變以及發展中環境保護的剛性約束。
黨的十九大提出新發展理念和高質量發展,經濟發展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是其重要內涵之一,這都要求加快生產由粗放向綠色的轉型,但與理念上倡導和行政上引導相比,在微觀層面更需要確立“治污減排受益、超標排污受損”的市場成本規則,保障環保的市場公平,提高綠色生產的主導地位。以稅治污確立的正是這樣的成本規則。
環保稅的開征將在構建綠色財稅體制、綠色生產和消費體系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不過,環保稅法的實施還需要一系列相關配套規定的完善,需要其他更為專業和細化的配套規定。
要實現環保稅的經濟杠桿作用,關鍵是在執行層面上如何找到支點。環保稅不同于其他稅種,其難點在兩個方面:一是稅額標準的確定能不能起到約束作用。說簡單一點,差別稅率產生的稅收差額與企業生產的污染防治運營成本之間有沒有可比性。如果稅收遠低于治污成本,那么對于促進環保沒有絲毫的作用。
二是環保稅建立在逐個企業排放實時監測基礎上,按量、按清潔程度征收。因此,稅收機構如何與環保機構結合起來,實時監測如何避免與當下“技術達標”式偷排的亂象等,這些都是征收環節要解決的難題。
“以稅治污”護航高質量發展
征收環保稅后,要明確各方的責、權、利,調動職能部門和企業各方的積極性。有關部門必須轉變理念,解決制約中國環保行業發展投資資金不足、監管力度不足等問題。只有明確了各方責、權、利,才能讓稅收征收到位、排污監管到位。只有強化了排污者責任,企業才會主動采取有效減排措施,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一方面,地方要依據法律授權,逐步建立稅額標準確定的精細化、科學化機制,一個行業、一類項目的排放一個稅額,并與排放標準的修訂、產業政策的調整結合起來,實現稅額動態調整的無縫對接。同時,建立地方稅額標準審查備案制度,既放權也給予有效監督。
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環保與稅收聯動的科學征管機制,加大企業排污實時監測設備的配建力度,建立數據常態采集與核查制度,讓環保稅收、排放監測、環保執法聯動一體,真正避免稅收與環保“兩張皮”,真正讓環保稅成為以稅治污的一根杠桿,倒逼企業綠色生產加快轉型,為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原標題:誰污染誰買單 環保稅開征護航高質量發展